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易,736,200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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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下午4時許,在本
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2 月7 日下午5時4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69 號家樂福量販店內,取得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美工刀1 支,並持以竊取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管理如附表所示之日用品(總價值新臺幣4081元)後,將之藏放於其攜帶入內之背袋內,旋為賣場安全人員當場發現,報警查獲。
三、附記事項:
扣案之美工刀1 支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鑑,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
┌───────────┬───┬───┬─────┐
│品名                  │單位  │數量  │價值(元)│
├───────────┼───┼───┼─────┤
│巴黎萊雅水能量        │瓶    │3     │1083      │
├───────────┼───┼───┼─────┤
│熊寶貝香芬袋          │個    │1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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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緻爽護水            │瓶    │3     │777       │
├───────────┼───┼───┼─────┤
│深層控油洗面乳        │瓶    │6     │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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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得清去油洗面乳      │瓶    │3     │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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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蕊娜制汗爽身膏        │瓶    │3     │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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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得清男性深層洗面乳  │瓶    │4     │420       │
├───────────┼───┼───┼─────┤
│歐蕾孔液              │瓶    │1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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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淨化洗髮淋浴乳      │瓶    │2     │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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