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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在下午4時許,在
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丁○○攜帶兇器竊盜伍次,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物得手。嗣經警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民國)│ 犯罪地點 │ 犯罪方式 │失竊財物│ 查獲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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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96年9月14日中午 │桃園縣八德市│以自備六角板│車號H8- │警方於96年│
│ │車輛使用│12時許 │長興路673號 │手竊取車號H8│2525號自│10月3 日上│
│ │人)、蔡│ │ │-2525號自用 │用小客車│午10時20分│
│ │金河(車│ │ │小客車 │1部 │許,在桃園│
│ │輛所有人│ │ │ │ │縣大溪鎮廟│
│ │) │ │ │ │ │後13之2 號│
│ │ │ │ │ │ │前尋獲車號│
│ │ │ │ │ │ │H8-2525 號│
│ │ │ │ │ │ │車輛,經採│
│ │ │ │ │ │ │集車內指紋│
│ │ │ │ │ │ │送驗後查獲│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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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己○○ │96年9月14日晚間 │桃園縣龜山鄉│以自備T字型 │車號SX- │警方於上揭│
│ │ │10時許 │文化一路上 │板手竊取車號│3552號車│時地尋獲車│
│ │ │ │ │SX-3552號車 │牌2面 │號H8-2525 │
│ │ │ │ │牌2面 │ │號車輛時,│
│ │ │ │ │ │ │發現車輛懸│
│ │ │ │ │ │ │掛車號SX- │
│ │ │ │ │ │ │3552號車牌│
│ │ │ │ │ │ │。 │
├──┼────┼────────┼──────┼──────┼────┼─────┤
│ 3 │丙○○ │96年9月14日晚間 │桃園縣龜山鄉│以自備T字型 │車號Q7- │警方於上揭│
│ │ │10時許 │文化一路上 │板手竊取車號│6343號車│時地尋獲車│
│ │ │ │ │Q7-6343號車 │牌2面 │號H8-2525 │
│ │ │ │ │牌2面 │ │號車輛時,│
│ │ │ │ │ │ │發現車輛內│
│ │ │ │ │ │ │有車號Q7- │
│ │ │ │ │ │ │6343號車牌│
│ │ │ │ │ │ │2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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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戊○○ │96年10月21日晚上│桃園縣八德市│以自備六角板│車號EA- │警方於96年│
│ │ │10時許 │東勇北街145 │手竊取車號EA│5678號自│10月22日中│
│ │ │ │號前 │-5678號自用 │用小客車│午12時45分│
│ │ │ │ │小客車 │ │許,在桃園│
│ │ │ │ │ │ │縣平鎮市平│
│ │ │ │ │ │ │東路492 巷│
│ │ │ │ │ │ │巷底尋獲車│
│ │ │ │ │ │ │號EA-5678 │
│ │ │ │ │ │ │號車輛,經│
│ │ │ │ │ │ │採集車內指│
│ │ │ │ │ │ │紋送驗後查│
│ │ │ │ │ │ │獲。 │
├──┼────┼────────┼──────┼──────┼────┼─────┤
│ 5 │庚○○ │96年10月6日凌晨 │桃園縣八德市│以自備六角板│車號L8- │警方於96年│
│ │ │2時許 │國際路88號前│手竊取車號L8│0251號自│11月12日下│
│ │ │ │ │-0251 號自用│用小客車│午4 時許,│
│ │ │ │ │小客車 │ │在桃園縣大│
│ │ │ │ │ │ │溪鎮○○街│
│ │ │ │ │ │ │230 號旁尋│
│ │ │ │ │ │ │獲車號L8- │
│ │ │ │ │ │ │0251號車輛│
│ │ │ │ │ │ │,經採集車│
│ │ │ │ │ │ │內指紋送驗│
│ │ │ │ │ │ │後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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