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為男女朋友,於民國97年3 月7 日晚間7 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135號6 樓之住處,與甲○○因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推擠甲○○撞擊牆壁,抓住甲○○之肩膀後將其摔往沙發及床上,並以腳踹甲○○,致甲○○受有雙上臂、左手、右膝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