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自,11,2009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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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自字第11號
自 訴 人 丁○○
己○○
戊○○
被 告 乙○○ 刑事自訴
甲○○ 刑事自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暨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及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合法通知自訴代理人於民國98年4 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惟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再經本院通知自訴代理人於98年5 月13日續行準備程序,並告知自訴人後,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於當次庭期仍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報到單等資料附卷可稽,參照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另自訴人自訴被告丙○○涉嫌業務過失致死部分,由本院另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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