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自,3,2008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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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現任桃園縣
廖正井 現任桃園縣
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乙○○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已有未備,本院乃於民國97年5 月5 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瑕疵,前開裁定已於同年5 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自訴人迄今仍未依前開裁定內容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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