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訴,1118,200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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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97年7 月1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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