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訴,16,2008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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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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