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之姓名均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之記載有誤,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