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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27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液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5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9 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3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6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9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另於92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緩刑3 年,嗣遭撤銷);
再於94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上開3 案接續執行,於95年4 月13日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於96年1月6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施用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毒品│查獲時間及│扣案物品│罪 名│主刑及從刑 │
│號│ │ │ │地點 │ │ │ │
├─┼────┼────┼────┼─────┼────┼────┼──────┤
│1 │96年10月│臺灣地區│施用第一│96年10月9 │(無) │施用第一│處有期徒刑柒│
│ │9 日某時│某不詳處│級毒品海│日晚間9時 │ │級毒品 │月 │
│ │ │所 │洛因1 次│30分許,因│ │ │ │
│ │ │ │ │為毒品列管│ │ │ │
│ │ │ │ │人口,在新│ │ │ │
│ │ │ │ │竹縣湖口鄉│ │ │ │
│ │ │ │ │湖口分駐所│ │ │ │
│ │ │ │ │為警採尿查│ │ │ │
│ │ │ │ │獲 │ │ │ │
├─┼────┼────┼────┼─────┼────┼────┼──────┤
│2 │96年12月│臺灣地區│施用第一│96年12月1 │(無) │施用第一│處有期徒刑柒│
│ │1 日某時│某不詳處│級毒品海│日下午5時 │ │級毒品 │月 │
│ │ │所 │洛因1 次│許,在桃園│ │ │ │
├─┼────┼────┼────┤縣楊梅鎮永│ ├────┼──────┤
│3 │96年12月│臺灣地區│施用第二│美路237號 │ │施用第二│處有期徒刑叁│
│ │1 日某時│某不詳處│級毒品甲│前 │ │級毒品 │月 │
│ │ │所 │基安非他│ │ │ │ │
│ │ │ │命1 次 │ │ │ │ │
├─┼────┼────┼────┼─────┼────┼────┼──────┤
│4 │96年12月│桃園縣楊│施用第一│96年12月4 │內有第一│施用第一│處有期徒刑柒│
│ │4 日某時│梅鎮省道│級毒品海│日晚間10時│級毒品海│級毒品 │月,扣案內有│
│ │ │台一線上│洛因1 次│30分許,在│洛因殘液│ │第一級毒品海│
│ │ │某加油站│ │新竹縣湖口│之注射針│ │洛因殘液之注│
│ │ │之廁所內│ │鄉○○路87│筒1 支 │ │射針筒壹支沒│
│ │ │ │ │號黃榮貴住│ │ │收銷燬之。 │
├─┼────┼────┼────┤處 │ ├────┼──────┤
│5 │96年12月│臺灣地區│施用第二│ │ │施用第二│處有期徒刑叁│
│ │4 日某時│某不詳處│級毒品甲│ │ │級毒品 │月。 │
│ │ │所 │基安非他│ │ │ │ │
│ │ │ │命1 次 │ │ │ │ │
├─┼────┼────┼────┼─────┼────┼────┼──────┤
│6 │96年12月│桃園縣楊│施用第一│96年12月21│內有第一│施用第一│處有期徒刑柒│
│ │21日某時│梅鎮省道│級毒品海│日晚間9時 │級毒品海│級毒品 │月,扣案內有│
│ │ │台一線上│洛因1 次│10分許,在│洛因殘液│ │第一級毒品海│
│ │ │某加油站│ │桃園縣湖口│之注射針│ │洛因殘液之注│
│ │ │之廁所內│ │鄉○○路87│筒1 支 │ │射針筒壹支沒│
│ │ │ │ │號前 │ │ │收銷燬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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