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易,559,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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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3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與告訴人乙○○有金錢糾紛,竟基於毀棄、損壞之故意,於民國97年2月26日上午10時50分許,至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124 號告訴人乙○○經營之「新驖企業有限公司」,持鐵鎚敲打擺放於公司內之電腦液晶螢幕1 臺,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乙○○。

案經告訴人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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