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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14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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