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易,83,20080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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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律師
邱國旺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裁判法院欄所載之「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應更正為「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及前開解釋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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