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桃交簡,1223,2008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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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桃交簡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5日
所為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4 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上訴人遲至97年6 月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本件判決已於同年5月12日確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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