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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97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之記載,有與原本不符,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中關於「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藥,均沒入銷燬之」,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藥,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正本主文有關「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藥,均沒入銷燬之」之記載,與判決原本不符,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藥,均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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