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簡上,809,2009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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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樓)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4 月30日97年度簡上字第80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

是適易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而經第二審判決,是否得再對該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決之。

二、本件係屬刑法第321條之罪之案件,應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2款之規定,該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上訴人即被告二人竟對不得再上訴之本院民國98年4 月30日所為之97年度簡上字第809 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乃為不合法,自應依法駁回之。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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