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聲,4136,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18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099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確屬違禁物。

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聲請書首段引用法條「刑法第40條後段」應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