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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之2號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槍砲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並發交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7 月5 日,經依行 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5 月2 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 三 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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