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聲減,742,200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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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42號
抗 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原名黃盛添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2 號),抗告人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減刑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分96年度執字第1075號案件執行,惟受刑人於執行階段逃匿,該署遂於96年5 月3 日以乙○玲執庚緝字第1268號通緝書通緝受刑人,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7 月16日施行前通緝受刑人,而受刑人並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受刑人直至97年4 月12日方為警逮捕,並於97年4 月13日發監執行上開刑期,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自不得減刑,是原裁定減刑,自有不當,是依法提起抗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又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固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其住、居所傳喚,命其於96年3 月22日下午2 時15分許到署執行,如未到庭逕予拘提,詎其未依期到庭,嗣後亦拘提未獲,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5 月3 日發布通緝,此有該署執行傳票送達回證、拘票、通緝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6年5 月3 日業經發布通緝在案,依上開減條例第5條之反面解釋,僅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之人,方得依本條例予以減刑甚明。
然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逃匿而遲至97年4 月13日始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緝獲,此有緝獲時所製作之警詢筆錄在卷可證,足認本件受刑人甲○○係經通緝後未自動歸案而遭警緝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自不得依本條例減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本院前於97年10月3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以下稱原裁定)准予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3 月又15日,自有不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本院自應依上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              │品罪        │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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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7 月│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
│  犯罪日期    │民國94年9 月│民國94年9 月│
│              │4日         │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94年度毒偵字│94年度毒偵字│
│              │第5039號    │第503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後│        │法院        │法院        │
│  事├────┼──────┼──────┤
│  實│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
│  審│        │2520號      │2520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8月24日 │95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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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定│        │法院        │法院        │
│  判├────┼──────┼──────┤
│  決│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
│    │        │2520號      │2520號      │
│    ├────┼──────┼──────┤
│    │確定日期│95年10月11日│95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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