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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樓(
甲○○
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家慶律師
高素真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許明桐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丙○○、丁○○、己○○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丙○○、丁○○、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丙○○及己○○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
被告戊○○、乙○○、甲○○及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而於98年1 月16日延長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上列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3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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