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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男
所持越南國
在台居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陳文東)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 ○○○ ○○○○(陳文東)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槍彈罪,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乃裁定自97年10月31日起執行羈押,嗣再經本院於98年1 月31日裁定延長羈押2 月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及綜合全案卷證而為審酌,以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著自98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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