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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袁健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第346條恐第1項恐嚇取財罪,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8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茲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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