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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714號、第9542號、第11114號、第11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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