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裁定於98年2 月11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4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