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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827號、第16359號、第16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25日上午9時30分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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