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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聲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予羈押,並分別於98年2 月25日、同年4 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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