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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姜春芳
生前籍設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054 號、97年度偵字第216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楊進龍於民國96年間發起主持3 人以上,擔任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以涉犯重利、暴力討債及恐嚇等犯罪為宗旨,而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及暴力性之組織,以上、下隸屬指揮制度,立定獎金派發策勵旗下組織成員從事經營地下錢莊,為使其組織獲取更多不法暴利,乃指揮、教唆其下組織成員從事暴力討債、恐嚇、妨害自由、傷害等不法犯行脅迫不特定借貸人,以達順利收回放款之本金及高額利息之目的。
該組織係以報紙分類廣告「身分證1-12萬0000-000-000」借款廣告或以張貼分類廣告貼紙「鈔好借、立即放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免押免保、0000-000-000」,吸引不特定被害人前來借貸,並以每10日為1 期限、違法高利借貸月息高達45分利,並於第1 次借貸扣除頭款利息後再給予借貸人。
其組織內部結構及上下屬關係如下:楊進龍綽號龍哥,為該組織實際出資、操縱該組織幹部成員,經營地下錢莊,每月5 日,先後在桃園縣平鎮市○○街101 巷12弄14號6 樓及桃園縣中壢市○○○街6 號10樓處所,以組織獲得不法利益以6 比4 之比例分派予成員,並在大陸及臺灣地區明確操控該組織犯罪行為之方向及策略,並唆使其下成員潑漆或以3 秒膠破壞門鎖,藉此恫嚇被害人及其家屬致使心生畏懼,迫使出面償還債務。
王朝陽原為楊進龍為擴展幫派組織勢力,派遣至宜蘭縣、市地區,經營組織分部從事放款、暴力討債等犯行之幹部,近期受楊進龍指示移師桃園縣地區與原組織合併後,為新任總管,負責定期向楊進龍報告帳務及指揮旗下成員放款及暴力討債。
高清義原為該組織之總管,負責定期向楊進龍報告帳務及指揮旗下成員放款及暴力討債,嗣因王朝陽調回桃園地區後,始專責放款及收款業務。
范姜春芳、廖志得、林資洋、翟永祥、袁有龍、許嘉修、許銘翔、許人元、莊邵民、徐文淼、范駿庭及林啟宇等人則負責刊登報紙借款廣告、張貼借款小廣告、放款、收帳及暴力討債等工作,共同達成該組織之不法目的。
㈡緣黃華閔於97年3 月27日,由廖志得及范姜春芳接洽,在桃園縣中壢市○○○街之住處,貸得金額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後,因其女友黃麗珍之自用小客車遭廖志得等人扣留擔保債務而無交通工具上班,嗣於97年4 月1 日上午,莊紹民受廖志得委託開車載送黃麗珍前往臺北縣新莊市上班,途中黃麗珍告知莊紹民其外有遭人積欠債務未還,莊紹民應允幫其催討。
莊紹民即聯繫林資洋及錡秉豐,而錡秉豐偕同呂志和(79年6 月10日生,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及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新」之男子,於同日晚間8 時許,邀約黃麗珍、黃華閔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260 號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前商討催討債務事宜,惟黃華閔拒絕由上開人等催討,雙方遂發生爭執,錡秉豐等5 人隨即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開始毆打黃華閔,並將黃華閔丟入林資洋所駕駛之車牌號碼3205-HJ 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內,由林資洋及「小新」分別駕駛自用小客車2 輛搭載上開人等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街○○道路旁,再將黃華閔拖出,莊邵民、錡秉豐恫稱:要將黃華閔作掉,嗣由呂志和、林資洋及林啟宇用鐵棍、木棍毆打黃華閔,並強迫黃華閔跳入大水溝內不淮上來,期間黃華閔上來,又遭踼下去,嗣再將黃華閔押入後車廂,連同黃麗珍押往桃園縣龜山鄉○○路天堂鳥汽車旅館630 室,將黃華閔全身脫光,繼續毆打黃華閔,錡秉豐、莊邵民則限黃華閔次日上午10時前要償還22萬元,錡秉豐指使莊邵民繼續毆打被害人黃華閔,期間並以打火機燒黃華閔之陰毛,並以香煙燙黃華閔之生殖器。
期間莊邵民揚言強暴黃麗珍並抱住黃麗珍,並將黃麗珍拖上床並強脫其衣服至剩下內衣及內褲,嗣因黃麗珍及黃華閔跪求始未得逞,期間並多次恐嚇欲將黃華閔殺掉,並強迫黃華閔書立和解書。
嗣再將黃華閔、黃麗珍押回住處,繼續毆打黃華閔,並要求將先前扣押之車牌號碼9357-GY 號自用小客車帶往永順當鋪欲質押現金6 萬元,嗣因該車登記名義人係黃麗珍妹妹黃啟珍所有,且未帶行照而作罷,嗣再壓回住處,莊邵民用黃麗珍廚房之菜刀壓在黃華閔之脖子上,恫稱欲將其殺掉,並由錡秉豐以保特瓶裝水強灌黃華閔至其嘔吐,致黃華閔受有頭部多處挫傷水腫、唇部瘀血、左耳撕裂傷、左上臂、背部大片挫傷瘀血、前腹、兩手臂、左大腿、兩膝多處挫傷瘀血之傷害。
再由錡秉豐強取黃華閔之提款卡,並詢問黃華閔之密碼,黃華閔因心生畏懼致無法抗拒而告知密碼,嗣由錡秉豐指使林啟宇到樓下全家便利商店提款,因密碼記錯而未提領。
嗣由錡秉豐、呂志和相繼前往提領,因3人密碼皆記錯,致該張提款卡失效。
嗣由黃麗珍帶黃華閔再署立桃園醫院就診,黃麗珍遂打電話給廖志得,欲取回先前扣押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就醫,廖志得遂拿至醫院後離去,嗣廖志得及范姜春芳打電話打電話給黃華閔恫稱:若不還錢,下場比這次更慘,致黃華閔不敢住院而逃離醫院。
嗣於97年4 月8 日凌晨0 時48分,再由莊紹民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簡訊至黃華閔0000000000電話恫稱:不接電話,只會讓事情更覆雜及於同日晚間7 時47分許,再傳簡訊恫稱:我們開始想不開了,後果自負」,致黃麗珍、黃華閔心生畏懼。
㈢被告楊進龍、楊鳳儀、邱素蘭、王朝陽、高清義、范姜春芳、廖志得、林資洋、翟永祥、袁有龍、許嘉修、許銘翔、許人元、莊邵民、徐文淼、范駿庭及林啟宇等16人,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報紙分類廣告「身分證1-12萬0000-000-000」借款廣告或以張貼分類廣告貼紙「鈔好借、立即放款1-20萬免押免保、0000-000-000」,吸引不特定被害人前來借貸,並以每10日為1 期限、違法高利借貸月息高達45分利,並於第1 次借貸扣除頭款利息後再給予借貸人之方式,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乘黃華閔等人急迫需要金錢之際,分別貸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及約定利息予黃華閔等人,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㈣於97年6 月間范姜春芳前往廖學誠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街17住處,持一張本票向廖學誠告稱其子廖本信積欠5 萬元債務,要於3 天時間聯絡找人出來,否則還會再來。
嗣於97年8 月14日,范姜春芳教唆許嘉修及某男前往廖學誠上開住處丟擲「麥格黑啤酒玻璃瓶」盛裝之油漆3 瓶,致鐵門、屋頂、地板遭毀損。
期後范姜春芳於97年6 月27日下午3 時7分許,持0000000000電話撥打徐文淼0000000000電話確認有無去該處丟漆,徐文淼表示有丟2 瓶。
㈤范姜春芳於97年7 月6 日下午3 時許,駕車率其手下小弟3人(該小弟未下車,僅係帶其認路,以便晚間潑灑油漆)前往被害人李榮木家中索討其女兒李盈瑩女婿陳壬豪借貸積欠之10萬元債務,避不見面,惟李榮木某告知係債務人借貸,與渠無關,無法還錢,范姜春芳遂指示許嘉修與不詳之人前往上址對李宅停放門前之所有號自小客車毀損玻璃、潑灑油漆,以示警惕。
許嘉修於97年7 月7 日凌晨1 時3 分,以0000000000電話撥打電話至范姜春芳0000000000電話表示已處理好了。
嗣范姜春芳又於97年8 月15日凌晨0 時20分許教唆許嘉修,前往李榮木住處潑灑油漆。
㈥於97年8 月7 日晚間10時30分許,廖志得、范姜春芳、林資洋、王朝陽、許嘉修等人前往花蓮市○○街67號被害人劉梅嬌住處丟擲乙張字條:麗珍、幹、欠錢還錢、天公地道、欠錢不還、豬狗不如……及二樓遭人以石塊丟擲,造成紗門毀損。
嗣於97年8 月13日凌晨2 時30分許,許嘉修再次前往花蓮市○○街67號被害人劉梅嬌住處丟擲石塊及潑灑柏油於牆面,並在被害人一樓鐵門已油漆書寫「麗珍我愛你」等字樣,致被害人劉梅嬌心生畏懼,不敢回家㈦於97年7 月9 日下午7 時時11分7 秒,范姜春芳教唆林資洋與許嘉修,前往被害人謝明道住處潑漆。
范姜春芳復於97年7 月25日中午12時18分32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撥打電話至謝明道00 00000000 電話,恫稱:星期一啦,‥,就不用講啦,大家就試試看。
而廖志得並於97年7 月19日下午6 時14分16秒、同年月22日下午4 時13分55秒、同年8 月5 日下午5 時4 分25秒及同年月6 日下午5 時0 分7 秒,以0000000000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謝明道0000000000號電話催討債務,並恫稱:今天晚上若沒有讓我看到錢,你就試試看,你最好有心理準備,你去報警,順便去報警啦,你若想保你和你家裡的人保得住,順便去報警等語,致謝明道心生畏懼。
㈧因認被告范姜春芳涉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范姜春芳於99年11月1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與死亡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范姜春芳業已死亡無疑,是依據前開規定,本件被告范姜春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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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利息│借款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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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阿臺│未指認│93年9月 │50萬元 │每10天1 │桃園縣中壢市龍│
│ │ │ │21日 │ │期,利息│岡路上之某花店│
│ │ │ │ │ │2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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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柏凱│楊進龍│95年5月 │10萬元 │每10天1 │桃園縣中壢市育│
│ │ │ │間 │ │期,利息│達路育達高中大│
│ │ │ │ │ │1萬5千元│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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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安蘭│范姜春│97年7月 │10萬元、│均為每10│均在桃園縣桃園│
│ │ │芳、廖│間、97年│3萬元、2│天1期, │市○○街10號 │
│ │ │志得 │8月中旬 │萬元 │利息均為│ │
│ │ │ │、97年8 │ │每1萬元 │ │
│ │ │ │月22日 │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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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沈鳳金│范姜春│97年7月 │1萬元 │未約定利│桃園縣中壢市中│
│ │ │芳 │底 │ │息,本票│央西路1段76巷 │
│ │ │ │ │ │簽發??│對面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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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詹漢祿│王朝陽│96年底、│2萬元、4│均為每10│第1次不明,第2│
│ │ │ │97年8月 │萬元 │天1期, │次在宜蘭縣壯圍│
│ │ │ │14日 │ │利息均為│鄉○○路160號 │
│ │ │ │ │ │每1萬元 │ │
│ │ │ │ │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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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劉銘鎮│王朝陽│97年7月 │3萬元 │每10 天1│桃園縣八德市介│
│ │ │ │11 │ │期,利息│壽路2段某處 │
│ │ │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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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彭建財│未指認│95年7月 │3萬元 │每10 天1│桃園縣楊梅鎮埔│
│ │ │ │ │ │期,利息│心里瑞坪路18巷│
│ │ │ │ │ │均為每1 │67弄5號7樓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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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俊德│未指認│96年間 │3萬元 │每10天1 │桃園縣平鎮市平│
│ │ │ │ │ │期,利息│鎮工業區某處 │
│ │ │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20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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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藍青田│范姜春│97年4至5│2萬元、1│每10 天1│桃園縣大溪鎮永│
│ │ │芳、徐│月 │萬元 │期,利息│福里8鄰烏塗窟 │
│ │ │文淼 │ │ │均為每1 │10號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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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邱陳初│范姜春│97年6月 │5萬元 │每10 天1│桃園縣平鎮市日│
│ │玉 │芳、廖│底 │ │期,利息│新街與中豐街口│
│ │ │志得 │ │ │均為每1 │之超商前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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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洪藝華│范姜春│97年5月 │1萬元、1│每10 天1│桃園縣平鎮市莊│
│ │ │芳 │、6月 │萬元 │期,利息│敬街47巷內 │
│ │ │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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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邱傳振│范姜春│96年11月│2萬元、3│每10 天 │1、臺北縣林口 │
│ │ │芳、廖│28日、97│萬元 │期,利息│鄉○○○街11巷│
│ │ │志得 │年5、6月│ │均為每1 │口。2、桃園縣 │
│ │ │ │間 │ │萬元1500│龜山鄉○○○路│
│ │ │ │ │ │元 │「麥當勞」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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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趙展璋│未指認│96年10月│1萬元、2│每10 天 │均在桃園縣中壢│
│ │ │ │18日、96│萬元 │期,利息│市境內 │
│ │ │ │年11月中│ │均為每1 │ │
│ │ │ │旬 │ │萬元10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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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連豐│林資洋│97年6月 │1萬元、1│每10 天 │均在桃園縣中壢│
│ │ │ │15日、97│萬元、2 │期,利息│市○○路上 │
│ │ │ │年7月3日│萬元 │均為每1 │ │
│ │ │ │、97年8 │ │萬元1500│ │
│ │ │ │月17日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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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陳賜記│未指認│94年10月│2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大園鄉三│
│ │ │ │1日 │ │期,利息│民路2段100號附│
│ │ │ │ │ │均為每1 │近超商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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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林淑珠│楊進龍│93年8月3│5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龍潭鄉清│
│ │(改名 │ │日 │ │期,利息│潔隊附近 │
│ │林易宣│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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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廖淑雅│楊進龍│93年8月 │4萬元、1│每10 天 │桃園縣中壢市金│
│ │ │林資洋│17日及93│萬元 │期,利息│陵路附近超商前│
│ │ │(收利│年10月16│ │均為每1 │ │
│ │ │息) │日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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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張滿華│高清義│95年7月 │10萬元 │每10 天 │臺北縣林口鄉文│
│ │ │ │17日 │ │期,利息│化二路1段120巷│
│ │ │ │ │ │均為每1 │7號前 │
│ │ │ │ │ │萬元12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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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葉良銀│王朝陽│97年7月 │1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觀音鄉藍│
│ │ │ │底 │ │期,利息│埔村青埔5之10 │
│ │ │ │ │ │均為每1 │號附近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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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張國勳│許嘉修│97年7月 │2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平鎮市六│
│ │ │、林資│27日 │ │期,利息│軍團對面超商前│
│ │ │洋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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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吳秋蘭│未指認│94年間 │2萬元、3│每10 天 │均在桃園縣新屋│
│ │ │ │ │萬元 │期,利息│鄉○○路832號4│
│ │ │ │ │ │均為每1 │樓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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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黃鄭美│未指認│97年2月 │3萬元 │每10 天 │臺北縣鶯歌鎮鳳│
│ │女 │ │21日 │ │期,利息│鳴街164號 │
│ │ │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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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王羿晴│許嘉修│97年2月 │2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八德市興│
│ │ │、許銘│間 │ │期,利息│豐路352之1號樓│
│ │ │翔 │ │ │均為每1 │下 │
│ │ │ │ │ │萬元10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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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洪美娟│未指認│96年5月 │2萬元 │每10 天 │花蓮縣吉安鄉福│
│ │ │ │間 │ │期,利息│興二街35之2號 │
│ │ │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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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林添興│王朝陽│96年底 │2萬元 │每10 天 │宜蘭市○○路附│
│ │ │、高清│ │ │期,利息│近 │
│ │ │義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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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劉子瑄│王朝陽│97年3月 │6萬元 │每10 天 │宜蘭縣羅東鎮公│
│ │ │、高清│間 │ │期,利息│所前 │
│ │ │義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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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羅國雄│王朝陽│95年7、8│2萬5千元│每7天1期│桃園縣中壢市中│
│ │ │、翟永│月間 │ │,利息為│山東路北區健保│
│ │ │祥 │ │ │2500元 │局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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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劉劍亭│翟永祥│97年8月 │1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桃園市德│
│ │ │ │間 │ │期,利息│壽街8號陽明高 │
│ │ │ │ │ │均為每1 │中前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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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黃志文│林資洋│97年9月 │2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新屋鄉署│
│ │ │ │11日 │ │期,利息│立桃園醫院新屋│
│ │ │ │ │ │均為每1 │分院前 │
│ │ │ │ │ │萬元30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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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黃崇奕│袁有龍│93年9月 │2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楊梅鎮幼│
│ │ │ │13日 │ │期,利息│獅工業區幼獅一│
│ │ │ │ │ │均為每1 │路前 │
│ │ │ │ │ │萬元20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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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葉佩芸│未指認│95年6月 │4次均2萬│每10 天 │第1、2次在桃園│
│ │ │ │間2次、 │元 │期,利息│縣桃園市○○路│
│ │ │ │95年8月 │ │均為每1 │超商前,第3、4│
│ │ │ │間2次 │ │萬元1500│次在桃園縣蘆竹│
│ │ │ │ │ │元 │鄉○○路大同診│
│ │ │ │ │ │ │所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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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羅運棋│王朝陽│97年2、3│3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中壢市龍│
│ │ │ │月間 │ │期,利息│岡路1段273巷8 │
│ │ │ │ │ │均為每1 │號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
│33 │陳聰德│未指認│93年8月 │3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龍潭鄉中│
│ │ │ │間 │ │期,利息│興路227巷7號 │
│ │ │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2000│ │
│ │ │ │ │ │元 │ │
├──┼───┼───┼────┼────┼────┼───────┤
│34 │葉佐雄│范姜春│96年9月 │6萬元、6│每10 天 │桃園縣平鎮市延│
│ │ │芳 │間、97年│萬元 │期,利息│平路陽明醫院前│
│ │ │ │5月間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
│35 │黃淑卿│未指認│96年8、9│5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月 │ │期,利息│山東路附近 │
│ │ │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2500│ │
│ │ │ │ │ │元 │ │
├──┼───┼───┼────┼────┼────┼───────┤
│36 │謝聰明│高清義│97年8月 │2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平鎮市廣│
│ │ │ │22日 │ │期,利息│西路70巷14號 │
│ │ │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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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劉興中│翟永祥│96年4月 │3萬元、2│均為每10│均為桃園縣桃園│
│ │ │ │22曰、96│萬元 │天期,利│市○○○路與春│
│ │ │ │年4月24 │ │息均為每│日路口 │
│ │ │ │日 │ │1萬元 │ │
│ │ │ │ │ │1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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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徐嘉駿│林資洋│96年底、│6萬元、6│每10 天 │均為桃園縣中壢│
│ │ │ │97年初 │萬元 │期,利息│市○○○街住處│
│ │ │ │ │ │均為每1 │附近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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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張書瑟│未指認│95年初 │45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新屋鄉中│
│ │ │ │ │ │期,利息│興路附近 │
│ │ │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20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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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何金水│未指認│94年6月 │10萬元、│每10 天 │均在桃園縣新屋│
│ │ │ │、94年7 │5萬元 │期,利息│鄉○○○路○段 │
│ │ │ │月 │ │均為每1 │582 號 │
│ │ │ │ │ │萬元20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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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許銘維│林資洋│97年2月 │1萬元、1│1、每10 │均在桃園縣中壢│
│ │ │ │22日、97│萬元 │天期,利│市世紀廣場前 │
│ │ │ │年4月間 │ │息均為每│ │
│ │ │ │ │ │1萬元150│ │
│ │ │ │ │ │0元 │ │
│ │ │ │ │ │2、每月 │ │
│ │ │ │ │ │利息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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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吳鑫德│廖志得│97年9月 │3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中旬 │ │期,利息│山東路3段50巷 │
│ │ │ │ │ │均為每1 │57號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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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林岑澤│廖志得│95年1月 │3萬元、3│均為每10│均在桃園縣楊梅│
│ │ │、呂志│23日、95│萬元 │天期,利│鎮○○○路上 │
│ │ │和(少│年2月6日│ │息均為每│ │
│ │ │年) │ │ │1萬元200│ │
│ │ │ │ │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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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邱淑琴│林啟宇│97年6月 │2萬元 │每10 天 │臺北縣鶯歌鎮鶯│
│ │ │、許人│23日 │ │期,利息│桃路391號 │
│ │ │元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20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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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陳壬豪│林資洋│97年6月 │3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高鐵桃園│
│ │ │ │11日 │ │期,利息│站 │
│ │ │ │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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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謝明道│范姜春│96年間、│10萬元、│每10 天 │桃園縣桃園市國│
│ │ │芳 │97年2月 │10萬元 │期,利息│強一街附近 │
│ │ │ │28日 │ │均為每1 │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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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黃華閔│范姜春│97年3月 │38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中壢市環│
│ │ │芳、廖│27日 │ │期,利息│西路上之「法國│
│ │ │志得 │ │ │均為每1 │賞工地」 │
│ │ │ │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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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劉梅芬│廖志得│97年3月 │5萬元 │每10 天 │桃園縣桃園市三│
│ │ │、莊紹│間 │ │期,利息│民路麥當勞門口│
│ │ │民(收│ │ │均為每1 │ │
│ │ │利息)│ │ │萬元150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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