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訴,1216,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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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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