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訴,1217,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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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5歲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係大陸地區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97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雖經本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然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保全執行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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