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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8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強盜罪又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8年3 月10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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