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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美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美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3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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