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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被 告 戊○○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丙 ○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 列二人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戊○○、丙○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330條第1項、第2項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
被告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05條恐嚇罪、第330條第1項、第2項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
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2項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業據證人李智瑄、胡寶蓮、連慧玲等人證述在卷,並有本票、現場監視畫面光碟、電擊棒等件在卷可憑,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3 人所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2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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