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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選任辯護人 羅美玲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五○號、第一五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有證人甲○○之證述及監聽譯文在卷為憑,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羈押並執行。
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98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許雅婷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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