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