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訴,1252,2009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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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 ○○○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罪嫌重大,所犯係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因本案初到臺灣,在臺無固定居所,亦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2月30日起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98年3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華奕超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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