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訴,1256,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24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12月3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伍幸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