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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江 春 瑩
法 官 張 詠 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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