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訴,579,2009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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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9月9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復於97年12月9 日、98年2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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