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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 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9 月26日、97年11月26日、98年1 月26日分別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3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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