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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路241 之2 號3 樓,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 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所涉案件業經本院認為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茲准予其取具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之後,停止羈押。
為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並應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路241 之2 號3樓,並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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