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趙元旻律師
許瑞榮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3號、97年度偵字第12278號、97年度偵字第1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7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