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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8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8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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