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樓
(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劉士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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