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劉承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0637 號、90年度偵字第16246 號,90年度偵字第11511 號、90年度偵字第16955 號、90年度偵字第18859 號、91年度偵字第3256號、91年度偵字第3257號、91年度偵字第5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54條毀損罪,業據證人王宏仁證述在卷,並有診斷書、照片附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民國88年起即滯留中國大陸而未返台,嗣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實據,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5 日起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3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