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選訴,8,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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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選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壬○○均無罪。

事 實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民主進步黨籍之桃園縣議員,並為同黨提名之第7 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6 選區候選人辛○○位桃園縣八德市之競選幹部,另其擔任設於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婦女協會」)之理事長,負責統籌該會會務推動、執行、財務收支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為表示支持辛○○順利當選,乃自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犯意,先利用婦女協會向不知情之吳正宗及鍾雪蓉所營之「綱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綱泰公司」)購入常年會議禮盒內含每條價值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深紅色毛毯600 盒,追加增購進價每條為100 元之粉紅色毛毯40條後,即運用婦女協會之管道及人力資源,藉由表面上屬正常活動之婦女協會常會理財講座名義邀集多數人到場集會以此掩人耳目之方式,交代其不知情之助理癸○○(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通知當時擔任辛○○於八德市競選總部第1 選區機動組組長即被告壬○○及不知情之錢義松,央請渠於民國96年12月9 日,帶同選區內有投票權之長者居民,到場參與婦女協會在桃園縣八德市○○路29 5號所舉辦之「老人關懷據點」活動,參與者即可獲得價值100 元之毛毯1 條,議定後2 人即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被告壬○○於該日帶同具上開選舉投票權之邱垂樑、呂秋完、邱鳳源、邱秀英、邱傳敏(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邱陳五妹、呂玉燕、李秀鳳、丙○○、陳鳳嬌、張玉英、郭友助、呂理宗、王鳳嬌、王罔市、王邱秋、黃阿色、王枝龍、鄔春妹(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辦)及其他具有該選區投票權而非婦女協會會員之年長者共數十人到場,由被告壬○○當日身著辛○○之競選背心招呼上開人等,並由被告甲○○○邀請候選人辛○○到場致詞表明尋求支持之意,被告甲○○○更一同請現場人員支持辛○○,旋即於該活動結束後,由被告壬○○帶同所邀人士離開,並於當日下午或翌日交付上開100 元、200 元不等價值毛毯之賄賂予乙○○等參與活動者收受,而使該等參與者認為致贈毛毯禮盒係為辛○○拉票,藉以達到要求於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時支持辛○○之目的,而約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嗣被告甲○○○聞悉遭偵查機關查察前情,竟為匿飾上開犯行,另於同年12月某日,在前揭協會辦公室內,於掌管之協會電腦內製作不實之系爭毛毯支領統計表等電磁紀錄,作成符合婦女協會僅發放協會成員上揭毛毯之假象,以備查察,足生損害於有權調查、主管機關對於婦女協會財務收支稽核之正確性及婦女協會。

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持本院簽發之搜索票,指揮司法警察,於97年1 月3 日在甲○○○住處及婦女協會辦公室、綱泰公司等處扣得現金簿3 本、會議記錄冊1冊、收據4 本、會員資料冊1 本、週曆1 本、電腦主機2 台,及統一發票1 紙、出貨單3 張(均影本),並經邱垂樑、乙○○、呂玉燕、邱鳳源、郭友助、王邱秋、王枝龍及呂理宗等主動提出前所收受之毛毯共8 條等物,始偵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及刑法第215條、第220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等之罪嫌;

被告壬○○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第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文,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

再按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

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 號判例參照)。

末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

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

申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

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

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

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確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73號判決參照)。

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有三:一、須行為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

二、須行為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

三、須使有投票權人對於投票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壬○○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告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證人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乙○○、邱垂樑、邱鳳源、郭友助、呂理宗、戊○○、己○○○、呂邱順女、簡馨面及呂玉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㈤證人吳正宗、鍾雪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㈥邱垂樑、乙○○、呂玉燕、邱鳳源、郭友助、王邱秋、王枝龍及呂理宗繳回之毛毯。

㈦通聯譯文乙份。

㈧扣案電腦主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腦鑑識報告等為其主要論據。

惟訊之被告甲○○○固不否認伊係民主進步黨籍之桃園縣議員,並擔任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之理事長,負責統籌該會會務推動、執行、財務收支等事務,有向吳正宗及鍾雪蓉所經營之「綱泰公司」購入200 元之深紅色毛毯600 盒,追加增購進價每條100 元之粉紅色毛毯40條,並有於上開時、地舉辦「老人關懷據點」活動,參與者即可獲得價值100 元之毛毯1 條,且於同日下午辦理「婦女協會理財講座」,參加者可以領得200 元之毛毯,而辛○○於當日上午、下午均到活動會場之情,然堅詞否認有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及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並辯稱:伊不是辛○○競選幹部,這次婦女協會所辦理的理財講座係經由理監事開會後決定舉辦方式,這是例行舉辦之活動,有關發放價值200 元毛毯給參加理財講座之婦女,係為吸引會員前來參加,當天領取200 元紅色毛毯的人全部都是婦女協會有繳費之會員,至於有關發放價值100 元毛毯給老人部分,係因辦理內政部關懷據點之活動,該活動於96年1 月至12月中間都有舉辦,每一場活動都有贈送品,伊並沒有跟這些領取東西的人表示要支持辛○○等語;

被告壬○○固不否認伊有於上開時、地穿著辛○○競選背心並帶同具有投票權之邱垂樑、乙○○、邱鳳源、邱秀英、邱傳敏,邱陳五妹、呂玉燕、李秀鳳、丙○○、陳鳳嬌、張玉英、郭友助、呂理宗、王鳳嬌、王罔市、王邱秋、黃阿色、王枝龍、鄔春妹及其他具有該選區投票權而非婦女協會會員之年長者前往參與「老人關懷據點」活動,且參與者各獲得價值100 元之毛毯1 條之情,惟亦堅詞否認有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為,並辯稱:伊載運里民老人前往參加關懷據點之活動係本於關懷據點志工之身分,並非辛○○競選總部的幹部,當天早8 點左右,會騎乘機車者,就自行前往,不會騎機車者,就由伊載去,前往參加活動者都是關懷據點的人,也都超過65歲,約8 點半就開始量血壓,量到9 點時,就陸續開車將人載回去,並把場地讓給婦女協會開會,伊當天9 點就走,並沒有遇到辛○○,每次參加關懷據點活動都有送禮物,這次是送毯子,但並沒有跟參加老人關懷活動之人表示要投票給辛○○,又當天下午2 點時,係載伊太太去聽婦女理財講座,因伊在樓下等伊太太,心想沒有事,就去幫忙搬毯子,下午伊也沒有遇到辛○○,另當天伊雖穿著辛○○競選背心,但該背心是可以兩面穿,自從別人送該背心給伊,伊就每天都穿,並將背心外面印有字樣部分反穿,這樣就看不到裡面的字等語。

四、經查:

(一)觀諸被告甲○○○於97年1 月3 日之警詢中供述:伊係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第四屆理事長,該會係以關心婦女權利、福利及照顧弱勢為宗旨,並成立一個老人關懷據點,有關婦女協會部分,每年固定開會員大會,也會舉辦許多例行性活動,包括理財、健康保健、環保、衛生、手工藝講習及旅遊等,該會經費主要來源係跟會員收取入會費100 元及常年費200 元及政府機關申請補助,經費動用之前須經過理監事開會討論,會議固定每3 個月召開並在會中提案討論,又婦女協會往年都會在12月份辦理旅遊活動,95年12月就舉辦高雄2 天1 夜的旅遊,相關費用每人支出2,400 元,向會員收取1,200 元,另向內政部、桃園縣政府及八德市公所申請補助,每人補助1,200 元,本來96年12月也是要辦旅遊活動,但考量參加會員實際支出跟補助之費用比例不合理,怕有賄選之疑慮,為了避嫌,所以今年才改於12月9 日舉辦理財講座,活動時間地點是上午在八德市○○路295 號、下午八德市婦幼館,在全體理監事表決過程中,理事呂玉嬌還執意要舉辦理旅遊活動並反對辦理理財講座,最後仍係由全理監事表決通過舉辦理財講座並贈送禮品,又今年發送的會員紀念品也是經過11月份下旬理監事會議決議,會議中有提2 個方案,1 個是送背心,另1 個為送毛毯,但最後決議是送毛毯,毛毯選購部分,也係有部分理監事陪同至綱泰公司預定,當日活動所有支出係由婦女協會支應,候選人辛○○並無資助,有關伊跟綱泰公司訂購每條200 元之毛毯600 條,這部分是屬於婦女協會當日舉辦理財講座活動,也是年度會員之紀念品支出;

有關秘書癸○○向綱泰公司接洽訂購每條100 元之毛毯40條,這部分是要送給65歲以上關懷據點之老人,該贈品經費係以社會局每個月補助關懷據點之4,000 元作為採購款項的來源,而每次關懷據點舉辦活動都會有贈品,每次贈品都不一樣,關懷據點之經費支出必須向桃園縣政府報領核銷,該經費與婦女協會的財務有分開管理,於96年12月9 日當日婦女協會舉辦理財講座,關懷據點則在早上舉辦老人慶生活動,當天伊所看到的老人大部分是關懷據點成員,另當天伊並沒有邀請立委候選人辛○○到場,但辛○○於上、下午兩場理財講座均有到場,並於上課期間向老師借用時間拜票,而伊係活動主持人,所以禮貌性引見辛○○,辛○○拿起麥克風拜票,其談話內容伊沒有注意聽,何況就算同選區立委候選人孫大千到場,伊也會做同樣的事情,此外有關當天理財講座發放毛毯之情形,係在座談會完畢前,由婦女協會理監事以及其親屬幫忙至倉庫搬至會場旁,然後再依秘書癸○○所製作之毛毯發放名單發放給有繳常年會費之會員,實際發送毛毯的工作人員是邱素真、呂秀霞、劉芬菁、趙暖、黃林月桂、陳美智、劉寶雲、李佳琳、魏林秀英等10位左右,在發放毛毯期間,伊並沒有注意到是否有人穿著立委候選人競選背心到場,至於穿著立委競選背心的壬○○係關懷據點的志工,也是婦女協會會員徐簡寶珠的丈夫,當天早上壬○○係經由癸○○通知載送關懷據點老人到活動現場,並幫忙發放毛毯給關懷據點的老人,下午則是幫忙拜票,壬○○發放毛毯之對象都是關懷據點的成員,而且所發放之毛毯與婦女協會舉辦活動所發放之毛毯樣式不同等情(見97 年 度選偵字第16號偵查卷宗㈠第12至25頁);

其於偵查中供稱:婦女協會每個月都會舉辦活動,包括婦幼活動、環保、健康衛生講座及做月餅活動等,且每年都有舉辦旅遊活動,於95年12月5 日就舉辦高雄旅遊,本來於96年12月9 日也是要舉辦會員旅遊,地點及時間係在96年10月經由理監事開會決定,但因96年10月底、11月初時,報紙及電視都有關於賄選的相關報導,所以伊與理監事就開臨時會,談論補助旅行費用是否牽扯賄選疑義,經討論才改座談會方式,並決定發放紀念品,婦女協會才另發取消旅遊及改辦座談會之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上記載對本年已繳會費之會員會送毛毯1件,該毛毯是伊向綱泰公司口頭訂購600 條,又伊往年都會給會員紀念品,也都是價值100 、200 元的東西,這是給會員的福利,相關費用係由會員陸續所繳費會及向縣政府、市公所及內政部等爭取的經費,又關懷據點平常係由志工輪班,去幫老人量血壓、體重等,於96年12月9 日9 點至10點是辦老人的慶生活動,並請參加的老人填資料,當天志工壬○○有幫忙載老人過來、填資料及幫忙收椅子及發放毛毯,該毛毯係由癸○○向綱泰公司訂購40條,另辛○○在舉辦理財講座當天大概11點有到場,當時老師在講課,辛○○在後面發文宣,老師講課因此被打斷,遂請伊介紹辛○○,因伊要注意老師的情緒及掌控整場的秩序,所以不知道辛○○講什麼,但伊有請大家支持辛○○,整個過程不到2 分鐘,後來座談會有繼續,整個座談會結束,才分配人員發放毛毯,並由理監事依照有註記是否繳費之會員名冊自行判斷可否領取毛毯等語(見97年度選他字第16號偵查卷宗㈠第130 至135頁);

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陳:不知道是何人通知辛○○到場,伊並沒有賄選,這是婦女協會例行舉辦的活動,本件活動經過理監事多次開會討論,秘書癸○○也有做會議記錄,經費來源係向會員收取入會費100 元、每年常會200 元及向公所、縣政府、內政部申請經費補助,原本該次活動係要辦旅遊活動,後來發通知改辦理財講座,又關懷據點的成員有4 、50位是固定成員,伊有針對每1 個人作紀錄,相關資料是在96年1 月份成立關懷據點就有志工在做,僅要來參加關懷據點活動,伊就會送毛毯,但婦女發展協就不是,婦女發展協會一定要是會員,或者當天繳錢成為會員才可以領取毛毯,之後伊核對發送名冊與剩餘毛毯的數量,發現大概差了1 百多件,當時伊等追查1 個禮拜為何短少,後來癸○○去詢問每位幹部,得知有些幹部跟伊領但沒有登記,所以陸陸續續補登,此外伊發現手上有些調查表,這些都通通有做講座的調查,有來不可能沒有領取毛毯,所以伊等就直接在電腦上補勾這些漏未登記領取的名單等語明確(見本院卷97年度選訴字第8 頁卷㈠第30至31、143 至145 頁),則觀之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述婦女協會及關懷據點均會舉辦例行性活動,相關經費均會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此外婦女協會有向會員收取會費以支應,每次辦理活動均會送紀念品,本次婦女協會贈送毛毯係經由理監事會議表決通過,於96年12月9 日當天雖分別舉辦關懷據點的老人慶生會及婦女協會的理財講座活動,但所分送紀念品之價格及樣式不同,何況為了避免有賄選疑慮,本來預定舉辦旅遊活動還因此取消改為理財講座課程,辛○○雖有於講座課程中發表支持競選之言論,但辛○○停留時間甚為短暫,且紀念品發放係在講座課程完畢後為之,是被告甲○○○並未坦承有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及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一節至明。

有關被告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關懷據點每個月都會舉辦活動,活動內容包括量血壓、戒煙及飲食講座等,每次參加關懷據點活動都會送禮物,伊等也有作資料等語歷歷(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209 至210 、211 頁),而證人即婦女協會理事庚○○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婦女協會所舉辦之老人關懷活動是整年度的計畫,係例行性的活動,95年就要執行96年整年度的計畫,與選舉無關,發放毛毯的目的是希望鼓勵老人參加,相關經費來源係跟縣政府及內政部申請,要發放何種禮物在辦理活動前就會規劃,又伊自己本於里長身分所舉辦的老人關懷活動也有送禮物等語綦詳(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170 至173 、174 頁),且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關懷據點活動為了吸引老人來參加,所以有贈送贈品,之前也有舉辦類似活動之情,詳於後述,益徵被告甲○○○所辯,關懷據點舉辦例行性之老人關懷活動依慣例對於前來參加之老人均有贈送紀念品,此與96年度第7 屆之立委選舉無關,自屬可信,公訴人遽此認被告甲○○○有餽贈毛毯與未繳納會費之會員,逕認其藉此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尚嫌速斷。

復細繹婦女協會發送之200 元深紅色毛毯與關懷據點贈送之100 元粉紅色毛毯不同,業據證人鍾雪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確實有接獲甲○○○及癸○○訂購,有訂購100 元及200 元之毛毯等語綦詳(見97年度選偵字第16號卷㈠第46至48頁、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35 1頁),並有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證陳:關懷據點活動及婦女協會活動所送的小禮物不一樣等語(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177 頁),且有卷附100 元深紅色及200 元粉紅色毛毯之照片在卷可憑(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30頁),足認被告甲○○○稱婦女協會及關懷據點送贈送之毛毯確實有差,婦女協會贈送會員之毛毯經費係根據會員繳納之費會,而關懷據點活動經費則係政府機關每月補助4,000 元等詞,非屬無憑。

再由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另證述:婦女協會原本決定要辦旅遊活動,但因擔心涉及賄選,所以於96年9 月理監事會議討論決議辦理理財講座活動,並決定發放毛毯,該發放毛毯對象係針對有繳費之婦女協會會員,發放流程也是經過理監事會議討論決議,該活動是整年度的計畫與選舉無關,相關費用由婦女協會支出等情(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171 至174 頁),復參以被告甲○○○有以婦女協會之理事長名義向全體會員表示:「原訂於12月辦理旅遊地點、日期都已通知,茲因旅遊時間與立委選舉、總統選舉日期相近,相關單位已在注意旅遊活動,為免造成會內及會員困擾,經理監事開會決定取消本次旅遊活動,造成不便懇請見諒」等情,此有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於96年11月8 日以桃八婦展第071108號函通知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全體會員之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5頁),且有該次會議記錄扣案可按,可見婦女協會之理事長即被告甲○○○為避免涉及賄選疑慮確實取消原訂旅遊行程,是被告甲○○○稱其沒有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等之犯意,並非無據。

佐以該會亦向全體會員通知:「為鼓勵本會會員參與會內活動及增加會員資訊,於上述二場中擇選一場講座參與者,由本婦女發展協會發送毛毯一條(需已繳納96年度常年會費、當場繳納亦可)」之情,亦有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於96年11月28日以桃八婦展第0711 28 號函通知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全體會員之函在卷可憑(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129 頁),堪認婦女協會會員領取價值200 元之毛毯係針對已繳納96年度常年會費及當場繳納者,是被告甲○○○稱發送毛毯係針對有繳納會員等語,即有證據可佐,非不可採,公訴人所指尚有誤會。

至於扣案之婦女協會發送毛毯外包裝盒上貼有「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理事長甲○○○暨全體理監事常務監事黃林月桂贈送」等字樣,復有扣案毛毯及其照片影本數幀附卷可稽(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205 至206 頁),可見扣案毛毯確實係以婦女協會名義發放,因此,能否單以立委候選人辛○○有於理財講座期間前往拜票且被告甲○○○引見進而發表支持言論,即得推斷該毛毯之贈送係被告甲○○○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有投票權人之人交付財物,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容有疑義。

(二)又徵之被告壬○○於警詢中供述:婦女協會舉辦理財講座活動的前幾天,接獲甲○○○秘書癸○○來電表示,關懷據點於96年12月9 日有辦活動,請伊帶年滿65歲之人參加,參加的老人可獲得毛毯1 件,因伊帶這些人員參加關懷據點活動也不是1 、2 次,以往舉辦此種健康活動亦有送洗碗精、洗髮精等東西,伊遂於96年12月9 日上午8 時30分許,即婦女協會舉辦理財講座前,帶邱陳五妹、呂玉燕、邱垂樑、邱鳳源、乙○○、李秀鳳、丙○○、陳鳳嬌、邱秀英、邱傳敏及張玉英等70歲至80歲之氣功協會人員,參加義診量血壓,並幫忙發送毛毯給前述參加人員,進而載運部分參加人員返家,之後返回會場就幫忙排放椅子,因伊沒有參加婦女協會早上所舉辦理財講座活動,所以不清楚有無立法委員候選人到場尋求投票支持,當天下午伊則係帶太太徐簡寶珠過去參加講座,然後就在樓下等,所以沒有注意辛○○有無到場,亦不知道辛○○在綜合大樓樓上有無表示尋求支持,伊等到婦女協會所訂購毛毯的車輛來時,就幫忙搬運裝有印甲○○○名義之毛毯盒子的箱子,雖然伊穿辛○○的選舉背心,但並不是用來暗示領取毯子的人要投票給辛○○,而該毯子也沒有夾帶候選人辛○○競選文宣,且並不清楚辛○○有無出資協助購買毛毯等語明確(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141 至155 、157 至159 頁);

其於偵查中亦供述:之前關懷據點舉辦活動都會要伊找人來參加,所以96年12月9日關懷據點要舉辦量血壓活動,伊就接獲甲○○○的秘書癸○○來電稱,關懷據點要舉辦活動,且對到場量血壓的65歲以上老人有送毛毯,因之前關懷據點辦活動都有送東西洗碗精及環保筷等東西,相關贈品有時候是向縣議會要來的、有時候是甲○○○自己提供的,所以當天早上8 點30分就帶了20幾個氣功協會朋友及在地的老人過去,先向癸○○填寫姓名、地址及年籍等基本資料或簽到後,再量血壓,沒有繳費,就由伊統一向癸○○領取毛毯,並在現場分給大家,領完毛毯後在婦女協會理財講座活動開始前就先離開,並沒有參加同日上午10點到12點的理財講座,故不知道辛○○早上有無到場,而領毛毯時,也沒有說要支持哪位候選人,又同日下午伊有載太太徐簡寶珠過去開會,但伊並沒有參加,只在下面等,之後幫忙搬送印有甲○○○名義的毛毯箱子,再由癸○○發放,下午辛○○有到場並請一些穿助選背心的小姐發放面紙,伊因幫人家助選,有時候常常需要幫忙,所以都會把背心穿在身上,當天並不知道辛○○會去等語綦詳(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137 至139 、166 至170 頁),其於本院調查及審理中亦證稱:縣議員甲○○○是用關懷據點負責人身分常常舉辦活動,該活動內容是要照顧老人,相關活動經費由縣政府補助,而甲○○○可能也會出資,伊係關懷據點的志工,經由癸○○通知參加96年12月9日關懷據點活動,並稱當日有送毛毯當作小禮物,之前相關活動也有送洗髮精之類的東西,因同日婦女協會也辦活動,所以伊在婦女協會活動前就帶量完血壓的人離開,後來聽人說辛○○有到現場,不過伊沒有遇到,也不知道何人通知辛○○到場,又伊當天雖有穿辛○○的競選背心,但沒有特別用意,自從人家送給伊該背心,就每天穿,況該背心可以正反面兩面穿,當天伊係反穿,該面完全沒有字,在場也沒有拜託現場領取毛毯的人要投票給辛○○,也沒有發放文宣,另甲○○○也沒有要伊幫忙宣傳及支持辛○○等情(見本院97年度聲羈第10號卷第6 至12頁、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52至53、146 至147 頁),則觀之被告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陳關懷據點成立以來多次舉辦例行性活動,每次舉辦活動均會送紀念品,因其係關懷據點志工,所以甲○○○的秘書癸○○以往都會來電通知要求帶人前往參加,於96年12月9 日當日分別舉辦關懷據點的量血壓活動及婦女協會的理財講座活動,其在理財講座前,即將所帶往之老人帶離開,並向癸○○領取毛毯後,發放給參加的老人,早上並未遇到辛○○,亦未發表投票給辛○○相關言論,又下午係帶伊太太參加理財講座,僅在樓下幫忙搬運毛毯,並未擔任發送之工作等情,是被告壬○○並未坦承有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為一節甚明。

另稽被告壬○○係關懷據點志工之情,業據被告甲○○○供稱:伊等從96年元月份就開始辦關懷老人活動,因被告壬○○係有向縣政府領得關懷據點志工證的志工,而且其參與的氣功協會都是65歲以上老人,所以婦女協會就請被告壬○○去載運65歲以上的老人等語明確(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216 至217 頁),核與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結稱:被告壬○○係關懷老人據點的志工等語相合(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㈡第82頁),復有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社區關懷照顧據點志工編號:96002 號證件影本1 件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43至44頁),可見被告壬○○稱,因其係關懷據點志工之身分,方於96年12月9日關懷據點舉辦活動當天帶同老人前往參加活動,並非子虛。

另稽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述:當日上午10時許,係舉辦關懷據點活動,上午10時至12時及下午2 時至4時由婦女協會分別舉辦理財講座第1 場、第2 場,已於前述,其於本院審理中復供述:伊係早上9 點半到會場,到12點都沒有看到被告壬○○等語歷歷(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號卷㈠第216 至218 頁),另細繹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結稱:當天伊臨時接獲通知前往該處,到時大概在近中午時等語明確(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193 頁),則觀之被告壬○○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述,當天除了關懷據點活動外,尚有理財講座活動,伊於8 時30分許,帶同老人前往,量完血壓就離開,早上並未看見辛○○之情,互核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亦供述,當天有舉辦關懷據點活動及婦女協會理財講座,又伊於9 時30分許至12時許均未見到被告壬○○,復衡以證人辛○○證稱:當時已將近中午一節,則綜觀上開情詞可知,辛○○前往時,老人關懷活動既已結束,其自無可能對參與關懷據點之老人為任何活動,倘若身為辛○○競選總部之機動組組長壬○○確實有以100 元毛毯行賄於有投票權之參加活動老人的犯意,其豈有不通知辛○○並等候辛○○利用人群聚集之處發表懇請投票支持等言論之理,是由辛○○到場時,參加關懷據點活動之老人業已離去之情以觀,參與關懷據點活動之老人實無從知悉要支持某特定候選人無訛,綜上各端足見公訴人容未區分同日上午在同地點有舉辦不同活動,且參與活動者所領取之毛毯亦有差異等情況,且未注及關懷據點活動亦有贈送紀念品藉此吸引老人參與之慣例,以及關懷據點活動過程中,辛○○尚未到場等細節,而僅以有非婦女協會之會員亦領得毛毯,且被告壬○○身穿競選背心,即逕斷被告壬○○係藉此以達到要求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時支持辛○○之目的,而約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仍有疑議。

(三)另稽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96年12月9 日當天7 點到10點係舉辦老人關懷活動,10點到12點及下午2 點到5 點是理財講座,為了吸引較多老人參加,所以對於參加老人關懷活動的老人有贈送100 元的毛毯,之前也有舉辦類似的活動,大約每個月舉辦1 次,每次舉辦也會贈送贈品,印象中有洗碗精、環保餐具,舉辦此活動與選舉無關,又活動之前,有電話告知關懷據點志工壬○○,請壬○○幫忙找老人參加,因老人關懷活動接著就是理財講座,怕老人的毛毯會跟會員的毛毯混在一起,所以沒有當場發放,事後由壬○○拿去發放,發放係根據當天有填基本資料及量血壓者,又當天上、下午亦舉辦理財講座,並對當日來參加的會員發放200 元的毛毯1 件,係由幹部在活動結束後發放,本來婦女協會係要辦旅遊活動,因擔心會有賄選疑慮,所以改採辦理財講座並發放毛毯,相關經費都是由婦女協會收取的會員常年會費支出,並在毛毯盒子上面印有婦女協會贈送字樣,與選舉也沒有關等語綦詳(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㈡第72 至93 頁);

互核其警詢中另證稱:婦女協會在95年底有舉辦全體會員旅遊,因96年接近立委選舉,甲○○○擔心涉及賄選疑慮,因而與理監事數次商量後,改講座方式舉辦活動,受邀對象如往例均是婦女協會會員,並於座談會結束後,以協會名義贈送每位會員毛毯1 條,且為怕人指控涉及賄選還在毛毯上貼有婦女發展協會理事長、常務監事暨全體理監事敬贈的紅紙條,此外甲○○○決定在散會後,與會者以里為單位,依據有無繳常年會費及參與講座活動,決定可否領取毛毯,並由約10名阿姨依里別發送毛毯,伊則機動支援查閱是否繳交會費等具領資格,另在上午講座前1 小時,有先辦關懷老人活動,當時伊受甲○○○指示通知,預定邀請50 位 老人,遂請錢義松及壬○○轉邀其他老人,伊同時有告知對前來參加的老人要贈送價值100 元毛毯,此毛毯與婦女協會所贈送之毛毯品質不同,當日上午約9 時30分,壬○○就帶30位老人到場,辦理活動相關經費都是婦女協會所支付等語歷歷(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46至65頁);

核與其於偵查中亦具結證述:原本是要舉辦旅遊,因甲○○○擔心被說是賄選,經過理監事會議投票,決定取消旅遊並要送毯子,甲○○○表示要順便辦關懷據點的活動,活動內容是慶生、量血壓及發放毛毯,因擔心老人不會來,所以要贈送毛毯,之前關懷據點的活動也會送洗碗精、環保餐具等物品,伊等遂向綱泰公司訂購毛毯,綱泰公司於12月7 日送來630 件毛毯,其中30件比較便宜,進貨是100 元,另外600 件是200 元,後來有追加老人10件,也是每件100元,該購買毛毯的經費來源是理監事所繳的理監事費,還有會員會費,候選人辛○○並沒有贊助,又因伊不是本地人,要辦不用繳費的老人關懷之基本健康檢查活動時,甲○○○請伊去找壬○○跟錢義松幫忙,伊請他們2 人幫忙同時表示65歲以上老人來的話有毛毯可以領,他們2 人就去找老人會的人來,並請老人填寫基本資料,作為建立老人的名冊,以供事後作持續追蹤,伊不知道壬○○帶來的人何時離開,但當天現場很亂,壬○○就一起將毛毯載回去發,甲○○○則請錢義松明天再來領毛毯,至於婦女協會的會員早上那一場是12 點 多領毛毯,下午那一場是差不多5 點時領毛毯,沒有繳交會費的人是不可以領毛毯,伊沒有參加發放過程,係甲○○○請伊拿出名單,叫各區理監事負責,分別負責核對名單、發放,事後再將名冊拿回來給伊彙整,伊並不知道當天辛○○會到場,應該是甲○○○聯絡辛○○來的,辛○○、甲○○○當天有發表支持辛○○的言論,該言論距離發放毛毯至少1 個小時,但當天現場並沒有候選人競選旗幟等情大致相符一致(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94至100 頁、㈡第414 至422 頁),則由證人癸○○之證詞可知,婦女協會及老人關懷據點照往例都會舉辦活動且贈送紀念品,相關經費來源係由婦女協會會員費及理監事費支應,並非由辛○○贊助,被告甲○○○為了避免涉及賄選,經由婦女協會理監事會議決議取消旅遊活動進而決定贈送毛毯,活動之前,除了請被告壬○○帶同老人前往外,亦找錢義松幫忙,而於96年12月9 日當天確實有舉辦老人關懷據點活動及婦女協會理財講座,並分別就參加量血壓之65歲以上老人及有繳交會費之會員發放100 元、200 元之毛毯,且毛毯外盒載明婦女協會贈送字樣之情,是由證人癸○○之供述並無法證明被告甲○○○及壬○○2 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事實。

衡以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述:查扣之毛毯係分別給參加老人關懷據點慶生、量血壓活動的65歲老人及婦女協會理財講座的繳費會員等情,已於前述,佐以被告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供述:當天伊有帶同老人前往量血壓,事後並將毛毯發放給參加的老人等語,亦於前述,另徵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關懷據點及婦女協會活動均係例行性活動,每次均有送禮物以吸引人參加,詳述於前,復稽證人錢義松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不是婦女協會會員,但因甲○○○有發服務團隊背心給伊,並表示有辦活動時,若有空,就去幫忙作義工,經由癸○○秘書通知於96年12月9 日早上找老人一起前往,超過65歲的老人聽說有紀念品,遂於當日去作義工,幫忙排座椅,且隔天幫忙將毛毯拿過去給他們,當天除關懷據點活動外,甲○○○還有舉辦理財講座的活動,伊待到約11點,現場並沒有特定候選人到場,也沒有看見有人穿辛○○競選背心去,離開時,辛○○也還沒有到現場等語明確(見97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查卷宗㈡第194 至199 、242 至243 頁),互核證人癸○○、庚○○、錢義松之證詞及被告甲○○○及壬○○之供述,綜觀上開情詞,益徵有關關懷據點活動及理財活動,均係婦女協會舉辦例行性活動,往常均有贈送紀念品,參加對象分別為65歲以上之老人及婦女協會會員,舉辦活動之婦女協會與政黨無關,活動性質亦非關第7 屆立法委員競選事務,發放系爭100 元之毛毯流程,乃由參加之老人留下相關基本資料及測量血壓後便可領取,而發放200 元毛毯之流程,則係由分區理監事核對繳費會員之身分無誤便可領取,領取之際並未要求領取對象支持特定之立法委員候選人,況參加關懷據點活動之老人未待立法委員候選人到場即離開,且參加理財講座之會員亦未被要求要聆聽競選之言論或演講,甚至贈送毛毯之外盒特別張貼婦女協會敬贈之名片,足認前述活動純屬老人關懷據點及婦女協會活動,洵與政黨色彩無涉,亦非關第7 屆立法委員競選事務,被告甲○○○贈送毛毯給與會者及被告壬○○交付毛毯給參加老人主觀上係因婦女協會、老人關懷據點活動所致,並非及於行賄之犯意,是公訴人泛指有非婦女協會之會員,經由被告壬○○邀集及帶同參加活動後,亦無償領得毛毯,進而推斷該活動之性質,係藉由婦女協會之管道及人力資源,行表面合法活動邀集多人到場以掩人耳目之情,恐嫌速論。

(四)雖證人乙○○於警詢中陳述:伊沒有婦女協會會員資格,只有參加氣功協會,警方查扣貼有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理事長:甲○○○、常務監事:黃林月桂暨全體理監事敬贈之毛毯是壬○○於96年12月9 日下午2 時許拿到家給伊,該禮盒內沒有夾帶選舉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因當日早上6 時30分許,在八德市○○路路旁的土地公廟,壬○○找伊等氣功協會的人去甲○○○縣議員服務處聽人演講,當日約10時許,壬○○就開車到伊家巷口載伊去甲○○○縣議員服務處,演講之人有說要投票給民進黨的立委候選人,並贈送警方扣押之毛毯1 件,且活動現場有人穿候選人競選背心,但不知道是何人,只是沒有尋求領取毛毯之人支持候選人等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190 至192205 頁),其於偵查中亦證稱:伊沒有參加婦女協會,有參加氣功協會,有繳氣功協會費用,但氣功協會不會送禮物,於96年12月9 日早上10點,壬○○有邀伊前往婦女協會活動,伊去聽了一下演講,壬○○就表示伊年紀太大了,先載伊回去,現場還有看到4 、5 個氣功認識的朋友,當時因人很多,伊不想跟人家擠,所以沒有量血壓,又伊去聽演講時,有聽到說要要投票給民進黨的立委候選人,伊坐著,看不到,只知道是1 個男的用麥克風講的,伊也有看見2 個穿著助選背心的人在場邊站著,在現場伊沒有領到東西,是下午壬○○拿1 條毛毯來給伊,沒有跟伊收錢,壬○○也沒有說要支持哪位候選人等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200 至203 頁),然其於本院審理中另具結證述:之前伊也有參加過量血壓的活動,都是去同一地方,每次去都會送東西,於96年12月9 日早上8 、9 點時,壬○○有載伊去議員服務處參加老人關懷量血壓的活動,在該處大概待30分鐘,沒有吃到蛋糕,壬○○就先載伊回去,量完血壓後送毯子與選舉沒有關,是他們說老人家去量一下比較好,下午拿到毛毯,也沒有人說拿這個毛毯就要選那個候選人,又伊沒有留下來聽10點的演講,沒有看見立法委員候選人來拜票,在警詢雖表示有參加演講,參加的係伊女兒,係伊女兒丙○○聽完演講跟伊說有人說要投票給民進黨的立委候選人且有人在拜票,但伊在量血壓過程中,亦沒有看見有人在演講,此外,於警詢及偵查時,女兒陪伊去開庭,檢察官問伊的問題,都是女兒幫忙回答等語綦詳(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149 至154 頁),則由證人乙○○之證詞可知,雖其有前往參加老人關懷據點量血壓之活動,惟有關其是否有留下繼續參加婦女協會舉辦之理財講座且在場聽聞立法委員候選人等人表示要投票支持民進黨部分,證人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前後供述已有不一,是其就此所證非無瑕疵可指,實難遽信,況細繹證人即乙○○之女兒丙○○於本院審理中結稱:伊有陪同母親去地檢署應訊,檢察官有詢問伊母親,但伊忘記是母親回答,還是伊幫母親回答,當天辛○○演講時,伊母親已經由壬○○帶回去等語明確(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㈡第105 至108 頁),則由上開情詞可知,證人乙○○量完血壓離去後,立法委員候選人始到場一節,可見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伊有聽見要支持民進黨立法委員候選人等詞,尚非盡實,非可採納。

此外,再觀之⑴證人邱垂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經由壬○○告知去量血壓可以領到1 條毛毯,才於96年12月9 日早上8 點自己騎腳踏車前往,到了現場伊看到也有5 、6 位70多歲的男子在等待量血壓的服務,伊也上去排隊,後來就有自稱是護士的女子幫忙量血壓,伊量得血壓143 ,量完血壓隨即離去,沒有參加婦女協會舉辦的其他活動,可能是壬○○看見伊沒有拿毛毯,當天下午伊回家後,壬○○就拿1 條毛毯給伊,壬○○並沒有穿著競選背心,亦未向伊尋求投票支持某特定候選人,雖伊沒有婦女協會會員資格,也沒有繳會費,但不清楚為何可以領毛毯,但是壬○○告訴伊有量血壓就可以領,這是伊第1 次參加,該毛毯已於今天主動交付予警方,上面寫著「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理事長甲○○○,常務監事黃林月桂暨全體理監事敬贈」,伊不知道該毛毯是何人出資購買,伊所參加活動的主辦人係甲○○○,現場沒有立法委員參選人或助選員到場,也沒有人尋求投票支持,以期順利當選,此外事後亦沒有無收到相關選舉訊息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362 至365 、367 至369 頁);

⑵證人邱鳳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不是婦女協會會員,所以也沒有繳納會費,但經由壬○○告知96年12月9 日至甲○○○住處參加座談會並量完血壓後,就可領取毛毯禮盒,所以伊於96年12月9 日上午11時有參加在甲○○○住所舉辦的座談會,在量血壓時寫上伊名字後,就獲得毛毯禮盒,該毛毯禮盒係現場工作人員發給伊的,並不知道該毛毯是何人所購買及資金來源為何,該毛毯禮盒上有甲○○○、黃林月桂敬贈的字樣,但沒有夾帶選舉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當天現場並沒有穿著立委候選人競選背心之人在場幫忙發送禮品,亦無尋求領取毛毯人支持立委候選人,又伊不知但該活動舉辦之目的為何,也不知道甲○○○是否曾舉辦類似之活動,當天沒有看見辛○○有前往會場上致詞,會中也沒有任何人提到要支持何特定候選人(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165 至168 、171 至173 頁);

⑶證人郭友助於警詢及偵查中:伊沒有婦女協會會員資格,但是氣功協會會員,因壬○○告訴伊可以免費量血壓,所以於96年12月9 日上午自己騎車去量血壓,並不清楚該活動係何人主持,現場沒有發送毛毯,是隔天去練氣功時,壬○○拿毛毯給伊,只是超過65歲的人就有補助毛毯,不需要交錢,不知道毛毯是誰買的,壬○○沒有拜託伊要支持何人,而該毛毯也沒有候選人文宣,在量血壓期間也沒有本屆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其穿著競選背心助選員前往尋求支持,也沒有人說要投票給哪個候選人,伊沒有看到座談會的內容,走的時候也還沒演講等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352 至355 、362 至364 頁);

⑷證人呂理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陳:伊不係婦女協會會員,也不是氣功協會會員,但於96年12月9 日上午,聽鄰居壬○○說免費量血壓可以領毛毯1 件,就自行騎機車前往,並不清楚該活動是何人主持,於9 時抵達後,就立即量血壓,現場沒有發毛毯,10點就離開,沒有留下來參加講座,回家後,隔天早上壬○○才拿毛毯給伊,並不知道是誰買的,裡面也沒有夾帶候選人文宣,壬○○也沒有說選舉的事,又伊在場時,並沒有看見本屆立法委員候選人到場,也沒有看見有穿著競選背心助選員前往尋求支持,活動中也沒有說要投票給哪一位本屆立法委員候選人,此外壬○○拿毛毯給伊時,也沒有說選舉的事,只說是量血壓給的等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367 至370 、377 至378 頁),綜觀上開情詞,可知其等會前往均係經由被告壬○○通知參加老人量血壓活動可獲得毛毯,活動過程均未見有候選人到場,而被告壬○○交付毛毯之際,亦無表明有關本件立委選舉之助選言論,且該毛毯並無夾帶選舉相關文宣,此外毛毯禮盒外附有婦女協會理事長敬贈名片之情灼然,是領取毛毯之老人主觀上認為發放毛毯之來源係有參加量血壓活動,該毛毯是婦女協會理監事所贈送,該活動及毛毯之獲得確實與選舉無直接密切的關聯,自難以關懷據點活動後,即理財講座過程中,有立法委員候選人到場「懇請賜票」之舉,逕認邱垂樑等主觀上有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並與被告甲○○○、壬○○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思合致。

何況徵之關懷據點活動現場亦無設立任何關於立法委員候選人辛○○之競選旗幟、標語、政黨名稱、圖樣、海報或宣傳品,更未見有何穿著立法委員候選人辛○○之競選背心、服飾或物件之人,在活動現場公開或私下進行助選拉票之活動,業據證人邱垂樑、邱鳳源、郭友助及呂理宗於偵查時到庭結證屬實,況現場確實沒有競選旗幟、標語、海報或宣傳品且被告壬○○確實係將競選背心反穿,此有現場畫面照片在卷可稽(見97年度許偵字第1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149 至173 頁)。

從而,被告甲○○○、壬○○係在無任何政黨標誌、名稱抑或涉及立法委員候選人辛○○之競選旗幟、標語、海報、文宣、競選背心或其他相關選舉物件之關懷據點活動現場,由被告壬○○帶同老人參加,活動過程中及事後,亦未有呼籲、請託、懇求在場不特定人或領取毛毯之65歲以上老人投票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辛○○之助選言行,實難將被告甲○○○及壬○○前述行為,與政黨活動抑或立法委員候選人辛○○之競選造勢建立事實上之關聯性。

公訴意旨徒以邱垂樑等並非係婦女協會會員卻無償領有毛毯為憑,遽指被告甲○○○及壬○○係向有投票權人行求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要非可採。

(五)⑴復觀之證人戊○○於警詢證述:伊於93年經由母親介紹加入婦女協會,剛加入第1 年要交300 元會費,之後每年就交200 元給婦女協會的幹部並取得收據,於96年5 月份在八德市大成國小舉辦園遊會活動,伊順便繳交會費200 元後,就憑收據換取洗碗精1 瓶,收據就繳回去,而婦女協會往年於年底左右會舉辦自強活動旅遊,又伊與母親己○○○有參加96年12月9 日早上10點的座談會,在座談會現場有立委候選人辛○○到場,當時甲○○○有陪著辛○○向每位拜託請大家支持他,甲○○○有表示大家都投他一票好不好,台下的人就回應說好,約10鐘後就離開,會後有發放毛毯禮盒,每人1 盒,當時有拿身分證核對名單向服務處的人領取,該毛毯禮盒內沒有夾帶選舉文宣,而事後也沒有收到相關選舉訊息等情綦詳(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271 至274 、276 至279 頁),其於偵查中另具結證稱:伊於93年加入婦女協會,具有婦女協會會員資格,第1 次交會費300元,接下來每年要繳會費200 元,每年繳會費都有送1 盒香皂、之前也有送過毛毯、洗碗精,婦女協會上半年都會舉辦1 次摸彩活動,下半年會辦旅遊,但要參加旅遊活動還要另外繳錢,本來96年下半年要舉辦旅遊,但後來寄通知表示為怕被說是賄選,所以改辦演講,伊因收到單子,所以有於96年12月9 日上午10點到12點,與母親己○○○一同參加婦女協會舉辦的理財講座,演講完後有憑身分證經由甲○○○的工作人員核對名單後領得婦女協會所發放的毛毯,因為他們有核對會員資格,所以只有會員可以領取,此外在活動過程,辛○○有到場,當時辛○○拿著麥克風說拜託、拜託,甲○○○在旁邊說大家都支持辛○○好不好,台下的人就一起說好,大概停留10分鐘,但發放毛毯時,辛○○已離開,是在辛○○離開之後演講約20分鐘才發放毛毯,但甲○○○發放毛毯1 件的意思應該是要伊等支持辛○○等語歷歷(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288 至290 、291 至292頁),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伊有繳交96年婦女協會的會費,係婦女協會於96年5 月時,在大成國小有舉辦園遊會,當天就已經繳了會費並拿到收據,且有領到洗碗精跟1 盒肥皂,除辦上開活動外,每年還會舉辦1 次旅行,又96年12月9 日當天會到現場係因通知單上有說有舉辦理財講座,且演講結束會發放毛毯,伊到現場時,還沒有看到毛毯,是演講到快中午12點時,就一直聽到有人在說毛毯送來了,當時走出來也有看到辛○○,辛○○有說拜託投他1 票,但辛○○沒有明示或暗示這些毛毯他有贊助,就只是在拉票,另當天發毛毯的時間,是中午12點演講快結束,分由好幾個幹部發放,沒有注意甲○○○、壬○○有無在那邊發放,領取毛毯須憑收據及身分證跟幹部領取,幹部在發送時,沒有說收了這個毯子就要支持辛○○,甲○○○也沒有說收了這個毯子就要支持辛○○,該毛毯或包裝盒上面,沒有夾帶辛○○的選舉文宣,就伊個人經驗認知,繳了200 元會費拿毯子是應該的,此與選舉無關,雖然立委候選人辛○○到場向每位拜託支持,甲○○○也表示請大家都投票給他好不好,但甲○○○除了講這短短的話以外,沒有講其他多餘的話,伊沒有說甲○○○發放毛毯就是要伊支持辛○○,偵查中那樣說是猜測的,因為伊想說他們都是民進黨的,也不知道伊為何這樣想等詞明確(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163 至169 頁),則由證人戊○○之證詞可知,雖辛○○當日確實有到場尋求選民支持,惟有關被告甲○○○發放毛毯是否即係藉此以達到要求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時支持辛○○之目的,而約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部分,證人戊○○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前後供述已有不一,何況其於97年1 月3 日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先後訊問:「(拿了毛毯1 件,是否就是認為甲○○○要你們必須支持辛○○?)不是。」

、「(是否知道甲○○○就是要以毛毯1 件要你們支持辛○○?)我不清楚」、「(甲○○○發放毛毯1 件的意思就是要你們支持辛○○?)應該是。」

,亦有相異之情形,自難憑證人片面不明確且僅以被告甲○○○及辛○○均為民進黨籍等臆測有瑕疵之證詞,遽認該毛毯之贈送係為賄選之行為。

況細繹證人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前開證詞可知,婦女協會每年確實有舉辦活動,且會贈送紀念品,該毛毯紀念品之發放係因其有繳納會費,況原本預定舉辦旅遊也因擔心有賄選疑慮而取消,當日所領取的紀念品亦無夾帶選舉文宣等情,則由證人戊○○是接獲婦女協會通知單方前往參加活動,活動通知業已表明僅有繳納會費會員可以領取毛毯,該毛毯亦無夾帶任何文宣,況毛毯外盒上確實有婦女協會理事長甲○○○等敬贈字樣,已於前述,甚至發放係在會後為之,堪認證人戊○○證稱被告甲○○○所發放之毛毯係其繳交婦女協會年會所致之事實無訛。

⑵再徵之證人己○○○於警詢中證陳:伊因貪圖有紀念品,所以於90年初報名加入婦女協會,當時有繳交300 元會費,每年也繳200 元會費,有收據,但丟掉了,又婦女協會於96年夏天時,在八德市大成國小舉辦園遊會,當時伊就繳交200 元會員費,有1 瓶洗碗精紀念品,又伊於96年12月9 日上午10時與女兒戊○○一起參加理事長甲○○○舉辦的座談會,大約快12時許就發毯子,因伊與女兒都是會員,所以分得2 件,很多人現場加入會員繳200 元領毯子,該毯子並沒有夾帶文宣等物,在參加講座過程時,應該是甲○○○邀請第7 屆立委候選人辛○○去的吧,所以辛○○才前往拉票、請託,伊想說可能是甲○○○的親戚吧,婦女協會開會辛○○才會來,當場辛○○的助選員有發放文宣等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313 至317 、328 至332 頁);

其於偵查中亦證稱:伊於90年左右加入婦女協會,第1 次交會費300 元,接下來每年要繳會費200 元,每次繳會費都會送東西,有送過茶壺、香皂、夏天涼毯及洗碗精等物,且婦女協會都會辦活動叫會員參加,伊都是等活動通知寄來,到現場繳交會費,活動結束時,就會發紀念品,此外婦女協會每年10月也辦旅遊活動,去年就去高雄,去旅遊還要繳錢,本來96年12月要舉辦旅遊,也寄通知來,隔壁鄰居有2 戶人有報名要去,後來再打電話去,婦女協會就說不要辦了,因選舉快到了,怕被講話,又96年12月9 日當天伊跟女兒一起參加理財講座,有領到毛毯1 人1 件,甲○○○叫助手發放,當日辛○○有到場,並表示拜託拜託請支持,甲○○○也有說請支持2 號,並喊當選,現場沒有發放選舉文宣,但有看見有1 、2 個人有穿辛○○的背心,穿著辛○○背心的人沒有發放毯子,而領取毛毯要拿繳交會費的單子或是身分證,拿了毛毯1 件就認為必須支持辛○○等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324 至326、33 9至341 頁),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伊有參加婦女協會,並繳200 元會費,因之前有收到單子表示會員可以領毯子,所以才前往參加講座,當天到現場沒有看見毯子,毯子是演講結束之後才發放,演講過程中,辛○○有到場,辛○○說拜託請支持,甲○○○也有說請支持2 號,喊著當選,領毯子時,就拿身分證讓工作人員核對名冊,沒有繳錢不可以拿毯子,參加理財講座與立法委員選舉沒有關係,往年參加活動也都有贈品,例如洗碗精等,又伊於警詢中並沒有說辛○○可能是甲○○○的親戚,當時伊係猜的,並說他們是不是親戚伊不知道,此外也沒有說過「辛○○去婦女協會拉票,應該是甲○○○叫他去的」這句話,當時是表示伊也不知道,另於偵查中,檢察官問伊拿到毯子1 件,是否認為就是必須支持辛○○,伊並沒有說是,當時是說毯子是會員可以拿的,與選舉沒有關係等語歷歷(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155 至163 頁),則由證人己○○○之證詞可知,雖辛○○當日確實有到場尋求選民支持,但有關立法委員候選人辛○○為何前來現場、領取毛毯是否就是要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辛○○部分,其前後供述已有不一,然細究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就為何立法委員候選人辛○○前往現場,其回答之口吻明顯係推測之詞,自難以證人推測之證詞逕斷立法委員辛○○前來現場確實係由被告甲○○○所通知及該毛毯之贈送係賄選之行為。

⑶復再由證人呂邱順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陳:伊於96年經過友人介紹加入婦女協會,具有會員資格,1 年繳交200 元會費即可加入,伊有繳交會費,收據已經丟棄,所交會費是用來舉辦一些活動,但伊加入該會後迄今沒有參加過任何活動,僅於96年12月9 日參加上午的座談會,伊不知道該活動何人發起,在現場有發放毛毯,僅有會員才可領取,1 個會員領取1 盒,伊繳費並簽名後有拿到1 盒毛毯,雖於該場活動快結束時,立法委員候選人辛○○有到現場拜託大家支持並投他1 票,但事後沒有再收到相關選舉訊息,理事長也沒有請伊等支持辛○○等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78至81、103 至107 頁);

核與證人簡馨面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有加入婦女協會,現任理事職務,有繳交常年費會200 元及理事會費2,000 元,有收據但已經丟掉,所繳交之費用是用來舉辦會員聯誼、親子活動及自強活動,又伊有參加96年12月9 日早上的座談會,主持人是會長甲○○○,並在現場幫忙發送毛毯,發放對象是針對有繳交常年會費之會員,若未繳交常年費會的會員當天有參加活動可以補交常年會費,而新加入之會員則要繳交300 元,但伊不清楚當天加入之新會員可否可領取毛毯1盒,但未具有會員身分是不能領取,又伊係依據癸○○提供有繳費會之瑞祥里、瑞泰里的會員名單,核對當天參加人之身分證、姓名是否與名單相符,才發收毛毯,發放毛毯當時,並沒有穿著選舉的相關服裝,只有穿著婦女協會的制服,毛毯上沒有任何有關選舉的文宣,雖當天現場有立法委員參選人辛○○到場請大家支持等語言,但事後並沒有收到相關選舉訊息等語甚詳(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177 至182 、190 至193 頁);

互核證人呂玉燕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於96年初時,經由鄰居介紹加入婦女協會,大概於96年中旬繳交年費200 元,伊不清楚該費用用途,但參加至今協會都沒有舉辦活動及贈送禮品,只有這次有舉辦座談會發放毯子,該活動是甲○○○舉辦,又於96年12月9 日伊有參加婦女協會接近中午那場的座談會,現場有發放婦女會毯子1 盒,他們有說是婦女會分的,只要參加就可以領,該毛毯並沒有夾帶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只有說是婦女會,當天在現場有聽到候選人尋求投票支持,以期順利當選的聲音,但沒有提到要支持何特定候選人,但事後無收到相關選舉訊息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143 至146 、153 至155 頁),則綜觀呂邱順女、簡馨面及呂玉燕前開情詞,堪認其等均係婦女協會有繳會費之會員,當日有參加婦女協會所舉辦之理財講座,領取毛毯係婦女協會所發放之紀念品,僅係講座過程中,有聽到立法委員候選人辛○○尋求支持言論之情,可見其等均認為所領取毛毯與選舉無涉,縱使在理財講座過程中有立法委員候選人辛○○拜票或被告甲○○○順勢上台發表助選談話,然按我國選舉之風氣、習慣及人民之法律感情,各候選人常會利用婚喪喜慶或人潮聚集之場合,發表尋求選民支持及相關競選之語言,揆諸前開說明,基於民主社會中人民享有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具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中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特定候選人,非得以競選或助選拉票之語言,遽推論其有行求或已與在場聽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達成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

是公訴人僅以當時立法委員候選人辛○○在被告甲○○○引見下,當場分別有競選及助選之言論,即認前開領取毛毯之會員因此有要約投票予該候選人之認知,亦非無疑,實仍應視贈與人及受贈人於贈送當時「領取毛毯」與「投票行為」有無上揭對價關係之存在或合意而具體認知。

⑷另佐以①證人施淑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伊參加婦女協會約7 、8 年之久,有繳交年費2 、300 元給秘書,且有取得收據,雖不知道年費的作用,但婦女協會有舉辦活動,只要有繳年費之會員就可領取,之前有送過醬油或沙拉脫,贈品上都會貼理事長甲○○○敬贈,又伊有收到這次活動單子,因對題目有興趣,所以有前往參加上午10時的座談會,之後現場工作人員阿金有發送1 件毛毯禮盒給伊,該禮品發送對象為有繳交年費及出席活動的會員,現場並沒有穿著立委候選人辛○○競選背心之人在場幫忙發送禮品並尋求領取毛毯的人支持立委候選人辛○○,此外伊拿到的毛毯禮盒,禮盒上有甲○○○敬贈的字樣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號偵查卷宗㈡第34至38、41至44頁);

②證人賴美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於89年左右加入婦女協會,具有一般會員資格,每年有繳交200 元會費,並有收據,伊不知道所繳交費用之用途,但婦幼節、重陽節都會辦抽獎晚會,且只要繳交年費都會送小禮品,又伊於96年12月9 日有去現場,但並沒有參加座談會,當天是去繳交年費,有發放毛毯1 件,但毛毯是伊繳交年費所發放之禮品,禮盒內沒有夾帶選舉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在盒子上面也只有理事長的名字,而現場也沒有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之人在場幫忙發送毛毯並尋求領取毛毯之人支持候選人等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號偵查卷宗㈡第47至50、59至61頁);

③證人賴六桂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有參加婦女協會,一年繳交200 元會費即可加入,會費伊於96年年中直接以現金交付給高明里里長劉秀美,當初是劉秀美詢問有無意願參加,伊繳交會費時才知道有毛毯可以領,而會員1 人只能領1 盒毛毯,又雖有參加上午之座談會,但喝了茶水就離開,現場沒有看到有候選人出現,也沒有任何選舉相關文宣或助選的活動,事後並沒有收到任何有關選舉之訊息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243 至246 、268 至269 頁);

④證人邱周桂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約94年時,附近鄰居大家參加,伊就一起加入,所以具有婦女協會會員資格,伊每年均繳交年費20 0元,每年都有發紀念品,有領過電扇,婦女協會也有舉辦旅遊,又伊有收到通知單,所以於96年12月9 日就前往甲○○○服務處領取毛毯,但沒有去參加座談會,該毛毯並無夾帶選舉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因伊停留時間僅有10分鐘左右,所以不知道有無候選人到場,事後也沒有收到任何選舉訊息,另伊可以領取紀念品係因伊係會員且每年都有繳交會費等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233至236 、268 至269 頁);

⑤證人陳麗雪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係於94年間經由鄰居介紹加入婦女協會,並將年費交給介紹的鄰居,由鄰居轉交,之後繳了3 次會費,繳交費用應該是作為辦活動用,伊記得之前有辦過旅遊,今年本來要舉辦旅遊,但後來說取消不辦了,此外還有辦過親子活動,又伊有收到婦女協會通知,遂於96年12月9 日上午10時許前往八德市○○路295 號參加理財講座並同時繳交會費,且於理財講座結束時,拿繳費收據向協會人員換取毛毯1 件,收據之後被發毯子的工作人員收走,說是要留下當憑證,毛毯內並沒有夾帶選舉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現場也沒有看見或收到相關選舉訊息,而發放毛毯的人員所穿背心,印象中上面有印婦女協會的文字等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號偵查卷宗㈡第196 至198 、209 至211 頁);

⑥證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參加婦女協會已經3 、4 年,每年繳交200 元會費即可加入,會費伊都是交給其他的會員請他們幫忙繳交,所交會費應是請老師來教一些才藝或舉辦一些活動,於96年12月9 日伊有參加上午的座談會,並在現場繳交會費,該活動是由甲○○○發起及主持,現場有發放毛毯,但是在演講結束時,僅有會員才能領,伊也有提示收據,才拿到毛毯1 盒,該盒子並沒有任何文宣,只有紅色一張紙寫甲○○○,因伊很晚去,現場並沒有看到候選人、助選員及競選旗子,事後也沒有收到選舉訊息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 8號偵查卷宗㈡第65至67、103 至106 頁);

⑦證人黃秀瓊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因聽鄰居說婦女協會平常有舉辦活動,所以於94年加入婦女協會,是婦女協會會員,每年都有繳會費,第1 次繳300 元,第2 次以後每年繳200元,會費作用是舉辦旅遊活動及贈送紀念品,伊於95年有領到1 件運動襯衫及96年領到交付予警方之毛毯1 件,又伊有收到婦女協會寄來的通知單表示要辦理財講座,因有紀念品可拿,遂於96年12月9 日早上參加該會所舉辦的座談會,當天伊很晚到,所以不曉得何人主持,又會後有發送毛毯紀念品,只有參加的會員才能領毛毯,伊只領到1 件毛毯,該紀念品上有貼上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理事長甲○○○、常務監事黃林月桂等紅色標籤,沒有任何有關選舉的文宣,現場有看見工作人員穿背心,上面有印婦女協會的文字,沒有看見有穿選舉背心的人員,在現場沒有提到要支持何特定候選人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214 至217 、228 至230 頁);

⑧證人鄭彩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陳:因伊喜歡旅遊,聽親友說婦女協會有舉辦旅遊活動,所以有參加該協會,加入該會有5 、6 年之久,具有會員資格,伊每年都有繳200 元的年費,但收據都被伊丟掉了,收取年費是為了舉辦活動用,但大部分活動伊不會參加,只有辦旅遊時,才會去,婦女協會每年節日都有辦活動且於每年11月都會辦旅遊活動,每年繳交年費如有餘額就會送禮品,另伊收到婦女協會通知辦活動,有於96年12月9 日參加早上舉辦的座談會,現場順便繳交年費才領取1 件毛毯,毛毯僅有交費的會員可領取,發放毛毯的人員係婦女協會工作人員,並沒有注意到有穿競選背心之人在會場走動或發放毛毯,該毛毯內沒有任何選舉文宣物品,只有註明是婦女協會贈送,領毛毯時也沒有人請伊要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是不要投給特定候選人,可以領取毛毯係因伊繳交年費送的,等於是伊等自己買等語綦詳(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295 至298 、308 至310 頁);

⑨證人邱淑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於95年加入婦女協會,是該會會員,有繳交費用300 元,又伊於舉辦座談會前,伊有收到協會所發通知書,上面請伊等繳會費,並註明可以領紀念品毛毯,通知書上面沒有任何競選文宣,於96年12月9 日當天並沒有前往參加理財講座座談會,但有委託二嫂邱凃華妹繳交會費並代領毛毯,二嫂將毛毯轉交時,並無轉告需支持何候選人,而毛毯也無夾帶任何文宣,又婦女協會之前也有舉辦座談會可以領取免費禮品之情形,但送什麼伊忘了,此外每年都有辦旅遊,但要另外繳錢,今年取消旅遊等語明確(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125 至127 、299 至30頁);

⑩證人李美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約於4 、5 年前經由朋友介紹因而加入婦女協會,所以是會員,第1 次繳交年費300 元,之後每年繳20 0元年費,繳交年費後都有收據,但收據都沒有留下來,又不清楚婦女協會每年會召開幾次會員大會或舉辦何活動,但伊每年都是去參加繳費那次而已,也有領過紀念品,例如醬油,之前雖有辦過旅遊活動,伊也沒有參加,此外伊有收到96年繳交年費通知單,所以於96年12月9 日當天有參加婦女協會所舉辦之座談會,並繳交費用及領取毛毯1 條後就離開,該毛毯係會後由工作人員發放,沒有請伊要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是不要投給特定候選人,該毛毯是要給伊等繳交費會的紀念品,該毛毯內、外沒有夾候選人的文宣資料,事後也沒有收到婦女協會所寄選舉相關訊息等情明確(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2 至6 、14至17頁);

⑪證人李呂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參加婦女會約2 至3 年,係以前同事相邀介紹加入,加入要繳交2 至300 元的年費,每年繳交費用都會給繳費收據,伊不知道繳交費用之用途,但記得有辦旅遊活動,且每年都有不特定之禮品發放給會員,例如麵包、蛋糕及醬油等,又婦女協會事先就已經寄單子,所以於96年12月9 日約中午有去現場領取紀念品就離開,並沒有參加該座談會,不知道有哪位候選人來,現場發放的紀念品就是伊主動交付給警方扣押之毛毯1 件,該毛毯盒子上有寫理事長,但沒有任何選舉文宣,會後並無收到相關選舉訊息或是有人通知伊要投票支持何位特定候選對象,以前只要是會員就可以領紀念品,現場發放紀念品伊想應該是會員繳費才發放,並沒有聽說領取紀念品要支持辛○○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249 至253 、260 至263 頁);

⑫證人呂文乾於警詢中證稱:伊沒有參加婦女協會,但伊太太曾秋蘭加入婦女協會5 年有餘,是該會會員,有看過伊太太有拿繳交會費收據,只知道參加要繳錢,伊太太每年都會繳交會費,金額不清楚,又婦女協會都有固定舉辦年會,也都會收到活動通知,每年都有發送紀念品,伊看過杯子、盤子及鍋子等,又伊太太有參加該會舉辦的座談會,記得是早上那一場,回來時也有拿紀念品,伊沒有看見該紀念品有夾帶選舉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等語明確(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273 至277 頁);

⑬證人曾秋蘭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係主動報名參加婦女協會,具有會員資格約2 、3 年,每年有繳交會費200 元,婦女協會每年都有舉辦活動,且都有發送紀念品,伊記得有拿過盤子,剩下的忘記了,又伊有收到通知單通知會員參加座談會在會後可以領紀念品,遂於96年12月9 日上午去參加婦女協會上午那場座談會,現場由甲○○○主持,並在會後發放禮品,就是伊主動交付給警方的深紅色毛毯1 件,該紀念品上有1 張紅紙上印有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理事長甲○○○、常務監事黃林月桂暨全體理監事敬贈等字,並沒有夾帶選舉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因伊有繳年費,參加只是要去領紀念品,所以沒有認真聽座談會在講什麼,也不曉得有無立法委員到場,也沒有聽到有候選人告知要投票支持及尋求支持投票,領毛毯時,也沒有人請伊要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是不要投給特定候選人等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號偵查卷宗㈡第285 至289 、292 至295 頁);

⑭證人呂楊義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有婦女協會會員資格已經4 、5 年,加入會員第一年入會費是300 元且每年需要繳交年費200 元,有時請友人代繳,有時自己拿去,繳交費用的收據已經丟掉了,繳交費用應該是舉辦活動的費用,之前有辦摸彩活動,又伊是收到婦女協會通知書,才於96年12月9 日下午參加婦女協會理事長甲○○○所舉辦的理財講座,之後有向婦女協會人員領取紅色毛毯1 件,該毛毯並無夾帶選舉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當天伊比較晚到,去時沒看見有立法委員參選人或助選員到場拜票,也沒有人向伊尋求投票支持,以期順利當選,也沒有聽到甲○○○說要支持誰,另該理財講座應是婦女協會理事長甲○○○所發起主持,因伊是婦女協會的人,而且有繳會費就可以領毛毯1 件等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338 至340 、341 至342 頁);

⑮證人王邱秋於警詢及偵查中:於大約96年1 月時,跟附近鄰居一起參加婦女協會,每年有繳交年費200 元,並不清楚所繳交費用係何用途,這次座談會係加入後第1 次舉辦,所以伊不清楚性質,也不清楚有無贈送禮品,起獲毛毯1 件係參加甲○○○服務處舉辦座談會及量血壓後發放,是量血壓的人分毯子給伊,不知道是誰出錢買毛毯,該毛毯並無夾帶選舉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現場也沒有立法委員參選人到場及候選人的旗幟或是其他宣傳品,也沒有人拜票,事後也沒收到選舉相關訊息,也不知道本次立委選舉甲○○○支持誰之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397 至400 、409 至411 頁);

⑯證人朱蓮珠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並沒有加入婦女會,所以沒有會員資格,但友人丁○○於96年夏天期間找伊一起參加婦女協會旅遊活動,當時繳交1,300 元,之後沒有去,就退1,300 元,因之前旅遊名冊有伊名字,丁○○再度找伊於96年12月9 日早上前往甲○○○服務處並表示繳交200 元就可領取毯子,伊不認識主持活動的人,甲○○○在活動過程中也沒有要伊支持誰,伊有花200 元持收據買毛毯1 盒,該毛毯並無夾帶選舉文宣或有關選舉暗示性物品,事後也沒有收到相關選舉訊息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88至91、108 至109 頁),然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伊不知道是否就是婦女協會會員,因之前鄰居約去旅遊時,有繳錢,之後沒有去成,所以有退費,退費時有扣了費用,不知道扣費用是作何用途,當天有去參加講座,去了就說要交200 元,繳費後有拿單子,有說結束後可以拿單子去領毛毯等語歷歷(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179 至181 頁),由證人施淑珠、賴美華、賴六桂、邱周桂花、陳麗雪、丁○○、黃秀瓊、鄭彩鳳、邱淑珠、李美惠、李呂雙、曾秋蘭、呂楊義月及王邱秋等證詞可知,其等均係婦女協會會員,並有繳納年費,往年婦女協會都會舉辦活動及贈送紀念品,因收到通知方前往參加活動,進而領取紀念品毛毯,堪認其等主觀上認知係參加婦女協會活動且領取之紀念品係因繳交年費,此與選舉無關之事實。

況被告甲○○○為避免涉及賄選疑慮,先取消旅遊活動,甚至於通知單上記載領取對象限於會員,並在發放過程核對名單或憑繳費收據為之,且毛毯禮盒外觀上貼有婦女協會甲○○○及黃林月桂敬贈的名片,並無夾帶競選文宣,承此,公訴人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被告甲○○○於贈送上開毛毯給會員毛毯各1 件時,有何約使證人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情形,亦無確切證據佐證證人施淑珠等於收受毛毯之時,對「贈送毛毯」與「投票行為」間之對價關係存在有何具體認知。

是以,尚不能單以被告甲○○○以婦女協會舉辦講座活動贈送毛毯給會員而遽以推論其有賄選之意。

至於公訴人提出扣案之毛毯,僅足表徵理財講座活動及發放紀念品事實確實存在,亦難逕認被告甲○○○、壬○○行賄之事實存在無訛。

從而,公訴人就此所舉事證,既不足以證明擔任婦女協會理事長之被告甲○○○舉辦理財講座提供毛毯之行為,在主觀上有何行賄之意思,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甲○○○與戊○○等會員於授受毛毯間,有何許以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關係。

(六)又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甲○○○並非係伊競選立法委員的幹部,蓋伊雖為民進黨徵召參選,然依照內規是要地方黨部認為由地方推薦給中央,而不是由中央推薦,所以伊經由中央推薦後,地方都在反彈,因當時地方曾提名過甲○○○、吳寶玉及張文瑜,在中央還沒有派人到地方協調之前,被告甲○○○都沒有實際參與輔選工作,在96年12月9 日婦女協會活動前,競選總部還沒有成立,被告甲○○○還在反彈伊,又伊真的不知道被告壬○○是誰,本身也沒有派過壬○○做機動組組長的工作,應該是競選幹部幫壬○○等印機動組組長名片,伊記得所有幹部印名片係在選舉很後面才有等語明確(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㈠第195至197 、203 頁),則由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前開證詞得知,被告甲○○○確實不是立法委員候選人辛○○幹部,而被告壬○○之機動組組長身分亦非立法委員候選人辛○○所指派,名片之印製係由幹部所為等情,自難僅以被告甲○○○同為民進黨黨籍即推斷被告甲○○○係立法委員候選人辛○○之幹部且當日活動就係為幫忙輔選之事實。

再按我國選舉文化,選舉時候選人為壯大聲勢,通常會將地方上有身分、知名度或影響力者列名為競選總部之一定頭銜,而受列名者為廣結善緣,或不願因表態而得罪另一方,亦樂於同時掛名數候選人之競選總部之一定頭銜,於97年1 月12日舉行之第7 屆桃園縣第6 選區立法委員選舉,被告壬○○雖掛名為機動組組長,惟於96年12月9 日當天是否就有該頭銜,實有疑問,況酌以我國選舉之民情,故難謂掛名為競選總部之一定頭銜,即認為係支持該名候選人。

是被告壬○○雖嗣後身兼辛○○競選總部之機動組組長,亦難據此認定其於96年12 月9日婦女協會舉辦關懷據點活動,被告壬○○帶同老人前往參加量血壓之舉,係基於輔選身分而為輔選行為。

(七)雖證人癸○○於警詢及偵查中另證述:甲○○○決定在理財講座散會後,與會者以里為單位,依據個人繳交會費之收據或未繳費者當場繳納200 元,持單領取,此外除了會員繳交96年會費,而未出席講座者,仍不可以領取,甲○○○並指派約10名阿姨依里分別發送,伊則機動支援查閱是否繳交會費等具領資格,但當場沒有全部的人都簽到,也沒有確切統計到場人數,事後經核對還是發現有差100 件,伊有讓甲○○○知道查核後,發現領取的人與伊登記簿子勾的有出入,經核對後,發現劉寶雲及黃林月桂各領了20幾件,據黃林月桂稱,有若干參加講座中途離場,是甲○○○同意由黃林月桂代為領取,又伊告訴甲○○○時,甲○○○當場表示一定有誰幫誰領走等情,並修改統計表,查獲的統計表是經過修改等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㈠第68、71、92至94、96頁),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天現場很亂,原本如果沒有自己在現場領取毛毯,是不可以事後由其他會員代領,但實際上卻有會員沒有來參加理財講座,也領取毛毯的情形,因為本來甲○○○說不可以,那些人就去反應說也是會員,為什麼不可以領,因而有爭議,後來就去找甲○○○領,警察查扣之清單是伊根據幹部勾選的資料彙整,剛開始做的是有參加理財講座領取毛毯的統計表,之後再補登代領,其中包括月桂代領27件及寶雲代領部分,這部分是伊與甲○○○一起確認沒有錯,才把資料登入進去,並將原來的檔案覆蓋了等語歷歷(見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8 號卷㈡第78至81頁),則由證人癸○○前開證詞,可見因為有會員提出質疑,因而有未參加理財講座之繳交會費會員要求也要領取毛毯之情,此事涉會員權益之爭議,作為婦女協會理事長之被告甲○○○自得決定,是其等事後補勾以符合實際發放情形,並登載於掌管之電磁記錄內,本意係將正確真實數據留存,自無業務登載不實可言,況縱登載過程中,因核對領取資料及記憶有誤,致有遺漏或不完備情事,被告甲○○○主觀目的既係求資料正確而勾選,自難認其主觀上有何明知不實,而故意登載於業務上掌管之電磁記錄之犯意存在。

況細繹證人賴美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當天伊有幫會員朱鳳嬌、翁美代繳交年費,所以代領2 盒毛毯等語(見97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49、59頁),並有證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當天伊有幫鄰居及親戚代領3 件毛毯回去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103 頁);

證人邱凃華妹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當天伊前往活動地點係因之前留於婦女協會的地址有誤,導致伊沒有收到活動通知,遂前往更改寄件地址,伊沒有參加座談會,也沒有領取毛毯,但有人幫伊小嬸邱淑珠代領毛毯託伊帶回,所以照片中才會有伊拿毛毯的情形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115 至117 、131 至133 頁);

證人邱淑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亦證稱:伊沒有參加座談會,但有請邱凃華妹代繳會費並領取毛毯,雖通知書上註明不能代領,但伊主要是請邱凃華妹幫忙繳費,至於能不能領毛毯,則叫她視情況而定,不一定要領等情明確(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126 、299 至301 頁);

證人簡馨面於偵查中證陳:伊有領毛毯給另一個會員柯玉英,因為那天柯玉英沒有去之情(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190 至193 、180 頁);

證人李呂雙於偵查中證陳:當天伊幫自己及母親各領1 件毛毯,雖伊母親沒有到場,但因工作人員認識伊母親,就叫伊幫母親領取等語(見96年度選他字第108 號偵查卷宗㈡第260 至263 頁),綜觀上開情詞,益徵當天確實有人未到現場,經由他人代領之情事,則被告甲○○○事後與癸○○查核後補勾,實無法就此遽斷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情形,是被告甲○○○前開供述,並非無據。

至有關通聯譯文、扣案電腦主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腦鑑識報告等物,固能證明被告甲○○○確實有事後補勾名單之事實,惟補勾之原因已於前述,尚難僅以核對及補勾名單,即遽認係業務登載不實。



三、綜上事證,本案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甲○○○及壬○○確實有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為及被告甲○○○有行使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被告甲○○○、壬○○犯罪即屬不能證明,自應由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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