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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及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再延長羈押二月,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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