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重訴,6,2014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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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號
被 告 侯清山
馮建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晉宏律師
江東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30日97
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侯清山、馮建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侯清山、馮建華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等共同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判決中有關認定被告侯清山、馮建華有罪判決之部分(誤載為「份」),認事用法有諸多違誤之處,實有釐清之必要,爰此聲明上訴,其餘具體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顯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其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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