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重訴,62,200903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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