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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3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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