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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351號、21361號、2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
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3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 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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