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重訴,68,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3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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